「精神科」醫療人員道德談A-Z (8)

場景十六﹕Consent(病人的同意權)

在一般的情況下,醫療人員必須獲得病人的同意,才能對一位成年病人進行檢驗和治療。現在要討論的場景,是當我們遇到一位失去心智能力因而無法表達有效同意的成年病人,我們可以在不確定病人是否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嗎?

(A) 倘若病人只是暫時失去心智能力,我們可以考慮把該治療押後,直至他恢復心智能力,到時便可以直接訊問病人是否同意。

(B) 倘若上述的做法不切實際,我們於下列情況下,可以在不確定病人是否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

(1)在某些法例容許下,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例如有關傳染病的條例,或者「精神健康條例」第III,IIIB,IV章授權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有關精神病的檢驗和治療。

(2)在危急的情況下,「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容許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3)在非危急的情況下,我們要驗證一下病人是否擁有一位在「精神健康條例」下的法定監護人,後者可以代替病人同意或拒絕接受治療。

(4)在一般的其他情況下,「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授權醫療人員可以根據病人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的原則,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5)在帶有風險的治療,醫療人員可以採取進一步保障病人的做法,例如徵詢第二醫療意見、家屬意見、醫院道德委員會意見、醫學組織意見,甚至尋求法庭判決等。

(6)「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規定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絕育手術,必須獲得法庭批准。

(C)在下列情況下不可以進行治療 :

(1)病人在失去心智能力之前已明確表示不願接受某些治療,例如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或者耶和華見證人教徒的拒絕接受輸血等。

(2)「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規定在沒有病人同意下,絕對不許在病人在生之時把他的器官捐贈給另一人。

張鴻堅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前青山醫院院長

「精神科」醫療人員道德談A-Z (2)

場景三﹕Adolescent Confidentiality(青少年病人的私隱)

「當一位青少年病人要求醫療人員把他的病情保密,我們應該依從他嗎?」

(1)這問題的關鍵在於,這位青少年人是否已經心智成熟,能否完全掌握明白自己的處境從而作出合理的要求?我們判斷他是否心智成熟是基於具體的評估,而不是基於他的年齡。

(2)假如這位青少年病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我們不應依從他的要求,而應該把他的病情告知他的父母或家長。

(3)假如這位青少年病人的心智已經成熟,我們就應依從他的要求為其保密,除非我們覺得保密的後果可能引致該病人或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在如此的情況下, 我們可能需要考慮把他的狀況告知適當的第三者。

場景四﹕Adoption of a Child-Patient(收養你的一位孩童病人)

「你是一位『兒童精神科』的醫療人員,在兒童病房裡有一位孩童病人是孤兒,你打算把他收養為養子,這做法合適嗎?」雖然你可能出於良好動機,但這做法並不合適,原因是:病人對醫療人員存在著相當程度的感情和實質的依賴,當醫療人員企圖利用這種依賴去建立和病人的另一個關係,是濫用了醫者和病人之間的正常治療關係去滿足自己的個人需要。

場景五﹕Advance Directive(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最常見的例子是,當病人還清醒時預先指示醫生:「當我的心臟停頓了,請你不要施用心肺復蘇法拯救我。」在醫學道德的層面上,只要病人作出這些指示時是心智正常和出於自願、以及基於正確的醫療資訊,醫療人員一般都會對病人的意願予以尊重和接受。那麼,在「精神科」的範疇裡,我們也可以讓病人設定「預設醫療指示」嗎?

(1)基於「病人自主」(Autonomy) 的原則,精神病人的權利應該和其他病人沒有分別。因此,精神病人也應該有權利設定「預設醫療指示」。

(2)舉例說,一個神智清醒的精神病人可以預先指示醫生:「當我的精神病復發而引致我神智不清的時候,請你不要給我某某針藥、或對我施行某某電療、或收我進入某某精神病醫院。」諸如此類。

(3)正如上文「場景」所述:只要病人作出這些指示時是心智正常和出於自願,以及基於正確的醫療資訊,醫療人員一般都應當對病人的意願予以尊重和接受。道理就正如任何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都有權拒絕醫生提議的外科手術一樣。

(4)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 病人的預設指示只可以「拒絕」某治療,才有法律效力。假若病人的預設指示是「要求」某治療,那就沒有法律效力,醫療人員可以參考他的意願,但卻不一定必須要依從。

(5)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設定的「預設醫療指示」,不能凌駕「精神健康條例」賦予醫療人員在某些情況下強迫精神病人接受治療的權利。

張鴻堅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前青山醫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