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愛心理學:傳統婚姻的優點缺點

隨著個人權利及自由平等被高舉,傳統一夫一妻制度在某程度上受到衝擊。宗教團體若堅持傳統的家庭制度,就被某些人批評為落伍及不合時宜;若指出婚姻是由上主配合而人不能分開,更被認為說教及歧視女性自立。昔日的夫妻即使未必相愛,仍有心理準備白頭偕老;但隨著離婚簡便及普及化,至死不渝、一生一世的婚姻因個人主義而變成一種利害關係。

儘管如此,有研究指出,傳統婚姻家庭即使有缺點,仍然有不少地方比另類家庭模式優勝。社會學家一般認為一個穩定的家庭有下列優點:

一、經濟方面:夫妻兩人若有工作而工資共用,家庭相比兩人獨立生活容易增加儲蓄及減低消費。這對子女的養育及教育有保障。

二、健康方面:有伴侶在身旁,承諾長相廝守,能減輕孤獨感覺。Morten Blekesaune(2018)在英國進行家庭調查,發現結婚的夫婦比同居的男女更快樂(Journal of Happiness Studies,Vol.19)。因此夫婦的身體及精神健康一般比獨身者更佳,壽命會更長而意外較少。

三、人格方面:除了丈夫或妻子的角色非常重要,一旦成為了父母,責任感會加深,人也會穩重一些。

四、社會方面:除了可以為家族傳宗接代,整個社會也會較為穩定。從另一面看,大部分青少年罪犯或重覆犯罪者都出自欠缺父母的家庭。

五、子女成長:現在科技發達,懷孕未必需要父親;但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有父親及母親照顧,孩子的身心會較健康,並避免兒童在社會上有負面標籤。

不過,假若家庭關係並不穩定,確實也會帶來一些隱憂。除了夫妻二人不合拍以致思想及行為有衝突,更容易令某一方(尤其是妻子)產生焦慮及憂鬱症狀。至於丈夫方面,偶爾會出現家庭(對配偶及子女)暴力。但是,沒有家庭制度的規範,更容易導致濫交及性病,或者出現未婚媽媽,墮胎及孤兒的數目激增。這些情況好像出現在上世紀初「蘇維埃」建國初期,因為廢掉了傳統宗教下的家庭制度,結果社會出現無數無家可歸的兒童,以致出現社會功能失控情況。

中國人一貫重視家庭,甚至把家庭中的人際關係稱為「天倫」,而和諧的「家庭樂」比破碎家庭更能夠讓家中成員享受身心靈健康。可惜傳統一夫一妻制(Institutionalized monogamy)日漸被同居生活代替及被同性婚姻挑戰。在西方國家,即使贊成一夫一妻的男女只限於某一段時間內,日後會離婚及再婚,屬於另一類「連續性一夫一妻」(Serial monogamy)關係。因此,在目前尚沒有更理想的家庭制度確立之前,傳統的婚姻及家庭結構仍然值得珍重。

聖經確實有記載幸福及不幸福的家庭事件,整體來說,仍然是高舉傳統家庭制度。家庭成員要各盡其職,新約聖經中的保羅有以下教導:「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裡聽從父母……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激怒兒女,卻要照著主的教訓和勸戒,養育他們。」(以弗所書6:1-4)

麥基恩博士

環球天道傳基協會義務總幹事

談天說道 之 同性伴侶毋須登記只須授權

「神照著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照著神的形象,他創造了他們,男和女,他都創造了。神就賜福給他們,神對他們說:『要繁衍、增多,遍滿大地,主宰大地;也要統管海裡的魚、天空的飛鳥和一切在地上活動的野獸。』」(創世記1:27-28)

文:張勇傑│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近日社會出現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的爭議,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在7月3日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雖然多個主要政黨提出反對意見,但是政府仍然按既定程序在7月11日將《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刊憲,並在立法會大會進行首讀及二讀,而《條例草案》委員會亦已完成逐項審議條文;期間委員會曾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共收到約10,000份意見書。到底政府為何如此積極推動同性伴侶關係的登記機制呢?我們需要回到2018年一宗司法覆核案件尋求答案。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

2018年已於美國與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岑子杰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政府未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律框架的做法。2020年原訟法庭駁回申請,認為《婚姻條例》僅適用於異性婚姻,且政府無義務為同性伴侶提供民事結合或其他替代框架。

岑子杰不服原判提出上訴。2022年上訴法庭維持原判,認為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列明的婚姻自由是指異性伴侶透過婚姻制度締結婚姻,政府無法律責任提供替代框架。之後,岑子杰進一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主要討論三個問題:

問題1:上訴人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享有同性婚姻的憲法權利。

問題2:沒有任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其他途徑是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及/或《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

問題3: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

2023年9月5日終審法院作出裁決,一致駁回問題1和問題3,即香港沒有同性婚姻和不承認外地的同性婚姻並沒有違憲。在問題2上,終審法院以3:2裁定政府敗訴,指政府沒有履行其積極義務,另訂框架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也沒有訂明因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所衍生的適當權利和義務,侵犯了上訴人根據《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享有的權利——私生活權利不受侵擾的權利。

按終審法院的裁決,政府有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制定就該等承認所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並需在終審法院2023年10月27日頒布裁決後起計,暫緩兩年內生效。

因為終審法院的裁決具約束力,政府不能違反法庭裁決,必須履行相關的積極義務,在兩年暫緩期內制訂相關政策。最終,政府在本年7月推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訂明申請人須年滿18歲,並已在海外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或伴侶關係,才可在香港登記,可享參與同性伴侶醫療相關的事宜和處理同性伴侶身後事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重申《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並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外,而現時政府建議設立的法律承認機制亦只限於同性伴侶關係,絕對不等同於男女婚姻關係。

雖然曾局長再三強調「一夫一妻」為特區政府唯一合法的婚姻制度,但《條例草案》內容未能得到大多數立法會議員的支持,有傳媒機構向立法會各政黨及多個無黨派議員了解投票意向,已表明反對或傾向反對的,加上傾向棄權的議員人數已超過議員總數的一半,即若現時舉行投票而全體議員均參與表決的話,法案將會被否決。

有持反對立場的議員認為現時擬定的登記機制,事實上與承認同性婚姻無異,也有議員擔心通過條例會對現行法律及社會以至價值觀帶來顛覆性的衝擊。支持《條例草案》的議員則認為政府提出的框架只是接受已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登記,不過行了半步,已很克制。另一方面,《條例草案》內容也令同志團體感到不滿。岑子杰曾質疑政府提出的方案並非終審法院所要求的婚姻替代框架,同時政府要求同性伴侶先在海外登記結婚,對基層的同性伴侶做成障礙。話雖如此,部分同志朋友以「袋住先」的態度接受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

現在政府面臨一個困局,因應終審法院的裁決,政府有積極義務確立同性伴侶替代框架;但終審法院裁決對立法會不具約束力,因此立法會沒有責任和義務滿足終審法院的要求而通過政府是次提出的《條例草案》,而現階段《條例草案》是否足夠票通過,也是未知之數。如果最終法案不獲立法會通過,但終審法院裁決原則上繼續有效,政府仍有持續責任履行法律義務。

提出「緊密關係授權」的建議

明光社過去一直關注香港同性戀運動的發展,致力維護現有「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同時理解一些同性伴侶面對的生活困境,如醫療探視、醫療指示、生活與財務、身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需要,並嘗試在兩者之間取其平衡。因此,我們自2018年提出「緊密關係授權」的建議。

「緊密關係授權」是指市民可以選擇自己最信任或關係親密的人,在有需要的時候代表自己處理包括醫院探視、醫療決定、財產及生活安排、遺體和骨灰處理,以及身後事等,透過簡化申請程序,獲得政府機關的承認,保障各種緊密的人際關係。緊密關係並不特別限定某種性關係的型態,也不限於血緣,而是平等對待一切緊密關係人士,例如契爺契仔、金蘭姊妹、同性伴侶、異性同居關係,而獨居長者最信任的可能是多年好友,又或是牧師、神父,政府不用制定量度關係緊密的準則,而是由市民主導授權給自己選擇的人。在維護包括同性伴侶在內的緊密關係者基本權益的同時,亦符合維護現行男女婚姻獨特性的原則。政府提出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並未涵蓋同性伴侶繼承遺產的問題,其實有關人士只需及早訂立遺囑,就可以順利解決此問題。

關注事態發展表達意見

如果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可以預視同志團體的下一步行動是爭取同性領養和同性伴侶的人工受孕或代孕安排等,嚴重侵犯將會出生的嬰兒的權利,人為及故意地剝奪兒童由親生父親及母親共同撫養下健康成長的基本人權。

立法會《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審議條文的工作,《條例草案》估計將在9月交回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請大家繼續關注事態發展,也可繼續向政府和立法會議員表達意見。

更正:上期(04/08/2025)「談天說道」文章《日本宣教歴史之旅──不一樣的日本風貌》關於「大浦天主堂」一段寫「為獻給1957年被豐臣秀吉鎭壓逼害的長崎殉教二十六人……」現在更正,正確年份是1597年。

情愛心理學:「丈夫」「妻子」的字義

中國人用字頗有意思,例如丈夫的「夫」字,即是「大人」而非童子,約有一丈(五尺)高度;妻子乃是婦女,一般閨女成年後頭上要戴髮簪,才能出嫁,因而成了「妻」字。

傳統的丈夫乃是一家之主,是家庭的權威及領導,對妻子及子女有一定管轄權,但也要負上保護及供養的責任。為此,除非家道豐富,不然丈夫需要外出工作,賺錢養家。雖然妻子有相當重要的職務,需處理家務及照顧子女,但若然遇到問題,最終仍是由丈夫作最後決定。另外,若然妻子(元配、正室)未能生育,丈夫可以自行娶妾延續後代;富有家庭更可以擁有三妻四妾。不過,在這方面,坊間流行一句相當諷刺,但合乎心理的說話:「妻不如妾,妾不如婢,婢不如妓,妓不如偷,偷不如偷不着」。「妾」在這裡是指「正室」以外被立為妻的女子;「婢」則是賣身到家中為女僕的人;「偷」即是與家門外的女子偷情。

不過,昔日也有丈夫「入贅」(住進)岳父家作女婿。這是由於有地位及聲望的外父沒有兒子,需要藉著娶女婿來延續家族的血脈(生下子女往往要跟妻子姓氏),又可繼承家族產業,更可以避免家產被分散到其他親屬或異性之家。

傳統中國妻子在思想及道德表現上受嚴格限制,特別是所謂「三從四德」。三「從」乃是「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從」乃是「順從」;四「德」乃是指態度、言語、容貌、家務各方面要符合社會的良好「道德」標準。

此外,中國傳統有一句說話「一女不過三精」。有人認為,這是表示一位婦女在三方面不要有過錯,乃是在處理家務上要「精緻」、處理錢財上要「精算」,以及處理世事要「精明」。

有一首有關夫婦之道的猜謎詩,頗有意思:「二人合力頂穿天,一女能耕半畝田,我要騎羊羊騎我,千里近土土近田。」謎底是「夫妻義重」,確實是至理名言,在婚姻中相當重要。

猶太人在聖經時代重男輕女,也有類似中國傳統丈夫對妻子的規條。在舊約一夫多妻制度下,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10至11節指出,丈夫對妻子要盡上責任:「對她的飲食、衣着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少。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什麼」。至於新約,則著重一夫一妻制;因此使徒保羅在教導信徒維繫夫妻關係時,指出丈夫是家中的「頭」,而妻子要「順服」丈夫,強調丈夫要「愛」妻子,因為夫妻關係正好像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以弗所書第五章22至25節)。

麥基恩博士

環球天道傳基協會義務總幹事

情愛心理學:失戀──與有婦之夫

在開放的社會出現了一些特別的失戀情況,就是一些女士與已婚男士發生戀情,甚至有性關係;不過,男士一路以來拖延,甚至拒絕與妻子離婚,導致戀愛關係惡劣,兩人先是爭執而後分手,帶給女方無限痛苦。假若這位女士本身也已婚,煩惱更嚴重。她不單破壞了自己的婚姻,更會影響子女及其他家人。

根據美國加州大學心理學榮休教授Nancy Kalish博士在這方面的研究(見2011年5月21日《今日心理學》期刊)指出,出現上述失戀狀況的女性,其心理上有種特別心態,就是「自我中心主義」(Egocentrism)。她們在這種出軌情況下,有下列自欺欺人的想法:「我一定不會被發現」、「我應該得到失去的愛情」、「情人遲早為我而離婚」、「他會發現我實在是更佳伴侶」、「終有一日我們會走在一起」、「我這樣做,在愛情中得到快樂而沒有傷害任何人」、「我甘願作一個情人而不需要名分」。她們就是差不多每天靠著這些自我安慰的說話把感情煩惱長期拖延下去。

間中也有女士為求得到對方而不斷糾纏,又跟蹤男士、侵入他的電郵,甚至寫匿名信給他的妻子告知其丈夫出軌的事實等等;就是期望男人會離開家庭(或被妻子踢出家門)而與自己走在一起。結果往往是失望,甚至是慘痛的。因為這種男人不會離開妻子,即使被妻子趕走了,也不會與踢爆姦情的情人結婚。

Kalish博士認為,這種特別的失戀比一般未婚男女失戀的情況嚴重,往往影響自己及家人的生活,甚至個人健康(包括失眠及體重減少),而且容易產生精神問題,特別容易有憂鬱情緒。因此,她建議這些女士不要再為情人打算,甚至不要再煩惱對方有甚麼反應;反而要重拾自己的生命,作出最少傷害的抉擇。

聖經強烈反對婚外情,舊約十誡已經包括「不可姦淫」這誡命;新約聖經中的使徒保羅強調一夫一妻的夫妻關係(哥林多前書7:2)也有這種意思。不過,聖經也提出,沒有不能赦免的罪(包括婚外情)。「我們如果承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也是公義的,他會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翰壹書1:9)

麥基恩博士

環球天道傳基協會義務總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