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愛心理學:失戀──與有婦之夫

在開放的社會出現了一些特別的失戀情況,就是一些女士與已婚男士發生戀情,甚至有性關係;不過,男士一路以來拖延,甚至拒絕與妻子離婚,導致戀愛關係惡劣,兩人先是爭執而後分手,帶給女方無限痛苦。假若這位女士本身也已婚,煩惱更嚴重。她不單破壞了自己的婚姻,更會影響子女及其他家人。

根據美國加州大學心理學榮休教授Nancy Kalish博士在這方面的研究(見2011年5月21日《今日心理學》期刊)指出,出現上述失戀狀況的女性,其心理上有種特別心態,就是「自我中心主義」(Egocentrism)。她們在這種出軌情況下,有下列自欺欺人的想法:「我一定不會被發現」、「我應該得到失去的愛情」、「情人遲早為我而離婚」、「他會發現我實在是更佳伴侶」、「終有一日我們會走在一起」、「我這樣做,在愛情中得到快樂而沒有傷害任何人」、「我甘願作一個情人而不需要名分」。她們就是差不多每天靠著這些自我安慰的說話把感情煩惱長期拖延下去。

間中也有女士為求得到對方而不斷糾纏,又跟蹤男士、侵入他的電郵,甚至寫匿名信給他的妻子告知其丈夫出軌的事實等等;就是期望男人會離開家庭(或被妻子踢出家門)而與自己走在一起。結果往往是失望,甚至是慘痛的。因為這種男人不會離開妻子,即使被妻子趕走了,也不會與踢爆姦情的情人結婚。

Kalish博士認為,這種特別的失戀比一般未婚男女失戀的情況嚴重,往往影響自己及家人的生活,甚至個人健康(包括失眠及體重減少),而且容易產生精神問題,特別容易有憂鬱情緒。因此,她建議這些女士不要再為情人打算,甚至不要再煩惱對方有甚麼反應;反而要重拾自己的生命,作出最少傷害的抉擇。

聖經強烈反對婚外情,舊約十誡已經包括「不可姦淫」這誡命;新約聖經中的使徒保羅強調一夫一妻的夫妻關係(哥林多前書7:2)也有這種意思。不過,聖經也提出,沒有不能赦免的罪(包括婚外情)。「我們如果承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也是公義的,他會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翰壹書1:9)

麥基恩博士

環球天道傳基協會義務總幹事

精神科醫生詮釋性與婚姻倫理

我在上期文章中,分析猶太教和基督教傳統中的十誡關於不可殺人的第六誡是如何彰顯人類生命的本質和價值。今期,我們討論第七誡:「不可姦淫。」(出埃及記第二十章14節《新譯本》)

神禁止姦淫有兩個原因。首先,神將婚姻制度建立在一男一女之間(創世記第二章24節)。神創造婚姻是祂創造和社會的基石。在婚姻中,神的形像完全彰顯出來。聖經還教導我們,婚姻是神設計來讓人類繁衍和保護敬虔後代的工具(創世記第一章28節、第九章1節;瑪拉基書第二章15節)。神如此重視婚姻,難怪祂設法保護這種結合不受玷污(希伯來書第十三章4節)。第二,作為神的選民,以色列人要反映神的品格(利未記第十八章1至5節)。神命令祂的子民要聖潔,因為祂是聖潔的(利未記第十一章44節),而聖潔生活的一部分是「性純潔」。神不希望祂的子民效法埃及人和迦南人通姦和其他性犯罪行為。

神的誡命有消極部分(需要避免做的)和積極部分(需要做的)。誡命的消極部分是不要犯姦淫,然而這條誡命不僅單單避免婚外情。耶穌在《登山寶訓》中,通過講述各種情慾的想法,進一步闡明這條誡命(馬太福音第五章27至30節)。在神眼中,幻想與某人發生性關係與實際通姦是一樣的。因此,我們必須避免所有可能在我們內心產生淫念的事物(例如挑逗性的歌曲、色情電影、色情製品、不端莊的衣服)或任何可能導致主內弟兄姊妹在這方面跌倒的事情(提摩太前書第二章9節)。使徒保羅說:「你們要逃避淫亂的事。人所犯的,無論是甚麼罪,都是在身體以外,唯有行淫亂的,是觸犯自己的身體。你們不知道你們的身體就是那位住在你們裡面的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你們從神那裡領受的。你們不是屬於自己的,因為你們是用重價買來的。所以你們務要用自己的身體榮耀神。」(哥林多前書第六章18至20節《環球聖經譯本》)。

在這個世代,性已經商品化、避孕技術已將性與生殖分開、性不再與婚姻聯繫在一起。我們需要一個非常明確的性倫理,因為要在充滿愛意和終生的婚姻承諾中享受性愛,已經變得越來越困難。性倫理不僅包括不犯姦淫。實際上,性是我們如何通過夫妻身體的親密來見證神的形象。這是基督教關愛與分享倫理(Christian Ethics of Care and Share)的另一個特殊體現。

我將在下一期的文章中,探討物質財富的倫理。

黃德興醫生
香港大學精神醫學系名譽臨床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