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以為古代中國女子沒有地位,只有被拋棄而沒有離婚這回事。事實並非如此。參考易中天之《中國的男人和女人》一書,簡介一下內容:
早在「春秋」時代,傳說孔子因嫌棄妻子做的飯菜不好吃,佐飯材料也不對,因而休妻。事實未能確定,只知他和妻子關係疏離,曾分開一段時間。其大弟子曾子則因妻子沒有把梨子蒸熟而要休妻,妻子反駁這不合理,卻遭曾子恐嚇,要以一個惡毒理由休她,她以後就不能再嫁了。妻子只好乖乖回娘家。到了「戰國」,齊國的管子提出:「士三出妻,逐於境外。」意思是男子一生只可離婚三次,超過便表示他品德有問題,要被逐出城。也許是為了應對丈夫隨意拋妻的風氣。
到漢代,有人以「七去之名」休妻。「七去」:不孝(不孝順家翁家婆,甚至姑舅)、無子(沒有子女)、淫癖(放蕩淫亂、對丈夫性要求過分)、惡疾(患上重病)、妒忌(不滿丈夫與其他女人交往)、口舌(言語上出錯)、盜竊(拿走夫家東西)。以上全部針對妻子,目的是維持男尊女卑的社會地位。不過,也有保障妻子福利而不容休妻的「三不出」(見《公羊傳》):有所取無所歸(沒有娘家收留)、與更三年喪(正與丈夫為家翁守孝三年)及前貧賤後富貴(與丈夫同甘共苦後家境變富裕)。據記載,漢代有一個離婚故事。朱買臣的妻子嫌他是窮書生,要求離婚。其後,他當官,前妻要求復合。朱買臣就命人拿來一盆水潑在馬前,要求前妻把地上的水收回來;前妻無法做到,表示兩人無法復合。於是,出現了成語「覆水難收」。
唐代「七出(七去)之條」正式成為法律,再加上「義絕」及「和離」兩大離婚方式。前者是雙方恩斷義絕,後者則是男女雙方和平分手。在宋朝,假若丈夫犯罪被判刑發配邊疆,因他長時間不能回家,他的妻子可以要求離婚。來到元朝,若丈夫或家翁家婆不合理毆打妻妾,可判離婚。曾有一位丈夫名「方王用」,強迫妻妾賣淫賺錢;若賺不夠就拷打她們。他被告上官府而被判處離婚,妻妾重獲自由。按明朝的法律,若丈夫離家超過三年,容許婦女改嫁。此外,夫婦離異也有「離婚」與「絕婚」兩種差別。前者兩人分開後,雙方及家人仍有來往,但後者夫婦分手便斷絕所有聯繫。
可見,在昔日女性地位低微的社會中,女方是離婚最大受害者。即使成功重獲自由,還要面對很多文化風俗及社會經濟等問題。
類似不公平及性別歧視情況也出現在舊約時代的猶太宗教文化中。「人娶了妻子,得著她以後,如果發現她有醜事,以致不喜悅她,他就可以給她寫休書,交在她手裡,叫她離開夫家」(申命記24:1),「醜事」本來是指妻子犯了姦淫等嚴重道德罪行,包括疏忽照顧;休妻完全由丈夫主導。到了新約時代,有一位著名猶太拉比希列(Hillel the Elder)解釋「醜事」,其意是任何過錯,包括糟蹋丈夫的晚餐、外出沒有束起頭髮、爭拗聲音過大而被人聽到等。對於離婚,耶穌的說法是:摩西准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休妻,原因是人們的心硬,摩西才寫這條例給他們(馬可福音10:4-5)。
麥基恩博士
環球天道傳基協會義務總幹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