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生:落葉歸根

早幾年開始,隨著本港有記者積極探討生死議題,生死教育開始成為醫護界、法律界十分重視的一環,及至探討死亡議題的港產電影上映,討論氣氛更加熾熱。事實上,於2024年11月20日,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賦權病人設立「預設醫療指示」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由1993年開始,紓緩治療獲納入公營醫療系統以來,我們見證了其中一個關乎生死議題的重大里程碑。

現時不少同業正在努力推廣「平安三寶」:

  1. 持久授權書: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制定的目的是依照授權人的意願,指定受權人在他失去精神行爲能力之時,處理他的財政事項。持久授權書的好處:可以避免複雜及費用高昂的法律程序,例如申請監護令以動用病人財產作接受治療等用途;在授權人失去能力之時,由受權人代理;這在人口急速老化及認知障礙症患者相應增加之時,確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措施。
  2. 遺囑:根據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遺囑目標是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及指示,分配其身故之後遺留的財產。
  3. 預設醫療指示:相信是醫護人員較熟悉的一項,根據醫院管理局的資料,「預設醫療指示的主要目的,是讓病人事先作出指示,當面對嚴重及不可逆轉的疾病時,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以減少痛苦或維持尊嚴」。

「平安三寶」不但可以幫助病人處理在生面對的痛苦及牽絆,也幫助家人及照顧者在面對病人的病情及死亡的過程中減少煩惱及壓力。在安老服務工作多年,見過不少唏噓的個案:籌劃退休生活時,突如其來的腦血管瘤破裂而導致偏癱的醫院員工;退休後,因認知障礙症失去自理能力的小學校長;患上末期肺癌與老伴在家等待死亡來臨的基層老人等等。病與死亡很多時候沒有時間表,要來便來。有同事在壯年時間已訂立持久授權書及遺囑,確保即使遇上急病,也不至於慌忙失措。

對於生死教育,我們未來要再深化的事,或許就是讓人得到靈命或信仰上的滿足。錢財、家人生活、醫療決定都安排好了,但死亡的本質仍然沒有改變,病症帶來的痛苦還是存在,躺在病榻上的不安和無力感仍是很實在。醫藥文件以外,還要返回生命本身,讓心靈獲得平安,老子說:「歸根曰靜,靜曰復命」。

聖經創世記第一章27節明言:「神照著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照著神的形象,他創造了他們,男和女,他都創造了。」詩篇第七十三篇26節又說:「我的肉身和我的心腸衰殘,但神是我心中的力量,是我的產業,直到永遠。」

Wing

香港基督徒護士團契(HKNCF)

註:參考資料https://www.ha.org.hk/visitor/ha_visitor_index.asp?Content_ID=233583&Lang=CHIB5

健康金齡 之 應該如何預備晚年的生活?

還有一個星期,便到聖誕節;按照基督宗教的傳統,已經進入了將臨期。將臨期這名稱來自拉丁文 “Adventus”,意思是「來臨」或「到來」。這段時期除了慶祝耶穌降生,還提醒大家末日(即基督第二次再臨)將要來臨。這不禁讓我想起一個問題,我自己應該如何預備晚年的生活呢?

為了減低自己患上認知障礙的機會,應該好好想想運用不同的辦法去動腦筋。在工作方面,我相信自己會一直工作到70至80多歲, 除非行動不便和根本不能聆聽其他人,因為醫生這份工作帶給我很多滿足感。未必是全職工作,或許以兼職的身份繼續服務病人,也可讓自己繼續動動腦筋去解決問題。在空餘的時間,我猜想自己應該可以在家裡,或者到咖啡店看更多書, 繼續吸收知識。

現在的騙案層出不窮,或許到某一天自己的認知能力已經洞悉不了騙徒的詭計,在晚年不幸失去一大筆金錢,於是便十分苦惱。或許,要將財產放在一些連自己也拿不到的地方,例如年金計劃,令自己只能每個月收取一筆少收入。除此之外,寫下一份《持久授權書》,指定一至兩個可以信任的人在我神智不清的時候來幫助我。

身體方面,或許現在便要開始選擇多個合適的運動,避免因重複同一運動而導致關節損傷。預防跌倒也是一個學問,要盡量移除家中可能引致跌倒的障礙物,並找職業治療師朋友去看看家裡是否需要安裝扶手和防滑倒的裝置等等。

一旦不幸患上一些末期的疾病,便需要找一個朋友幫我寫一份《預設醫療指示》。這樣,便可以讓親近的人知道,究竟甚麼治療是我選擇接受的。身後事也當然要安排妥當,否則可能會為身邊的人帶來煩惱。例如要寫好遺囑並指示喪禮的安排,而且要將這些事情交託給律師和一位可信的人。

為晚年生活做好準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親人的關愛。

黎智麟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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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樂悠然 之 預設醫療指示

李小姐到診所求診,因為自從她的媽媽過身後,她經歷持續性的情緒低落,而且有失眠和強烈的負面想法。原來李小姐的母親經歷了長期病患,某一天忽然間在家中跌倒;送進醫院之後,電腦素描發現她出現嚴重出血性中風。醫生曾經與家人商量,當他們的母親心臟停頓時,是否需要作心肺復甦?由於李小姐的兄弟姊妹眾多,他們之間的意見有分歧,所以久久未能達成共識,而母親的病情在數天急轉直下。

由於家人對心肺復甦沒有一致意見,醫護人員在他們的母親心臟停頓的時候便盡力搶救。不幸是,母親最終離開世界。李小姐情緒受困擾的主因是母親離世的時候,因為進行過心肺復甦,不能避免地折斷了數條肋骨。她有非常強烈的罪疚感,覺得自己應該可以做些甚麼去減少母親離世時所受的痛苦。

為了避免兒女陷入類似的情況,長者可以考慮使用「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d Directive)。長者在精神健全的時候,可以考慮使用這份文件,指示兒女若自己一旦陷於末期病患、長期昏迷或植物人狀態等情況,願意或不願意接受治療。預設醫療指示可以幫助長者自我決定可接受的治療,避免家人在他們病危時需要為他們作出抉擇。任何成年人在精神健全情況下都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不是患上嚴重或未期疾病才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需要兩名見證人在場情況下訂立,其中一名見證人應是醫生;更需要注意是,見證人不可以在遺產中有任何權益。

有人或許有疑問,預設醫療指示是否等於安樂死?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時不可以主動地使用一些方法或藥物令一個人死亡,或者拒絕基本護理及紓緩治療。預設醫療最主要的目的是賦予病人權力決定自己處於末期的病患時,願意或不願意接受治療,是與安樂死有頗為不同的概念。因此,預設醫療指示並不等同於安樂死。

李小姐的經歷提醒我們,在健康時就應該考慮這些重要的決定。憑著預設醫療指示,我們不僅能夠為自己的未來作出更好的準備,也能夠為我們的親人提供明確的指引,減輕他們在難以承受哀傷的情況下更要承擔決策的壓力。

黎智麟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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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醫療人員道德談A-Z (8)

場景十六﹕Consent(病人的同意權)

在一般的情況下,醫療人員必須獲得病人的同意,才能對一位成年病人進行檢驗和治療。現在要討論的場景,是當我們遇到一位失去心智能力因而無法表達有效同意的成年病人,我們可以在不確定病人是否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嗎?

(A) 倘若病人只是暫時失去心智能力,我們可以考慮把該治療押後,直至他恢復心智能力,到時便可以直接訊問病人是否同意。

(B) 倘若上述的做法不切實際,我們於下列情況下,可以在不確定病人是否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

(1)在某些法例容許下,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例如有關傳染病的條例,或者「精神健康條例」第III,IIIB,IV章授權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有關精神病的檢驗和治療。

(2)在危急的情況下,「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容許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3)在非危急的情況下,我們要驗證一下病人是否擁有一位在「精神健康條例」下的法定監護人,後者可以代替病人同意或拒絕接受治療。

(4)在一般的其他情況下,「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授權醫療人員可以根據病人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的原則,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5)在帶有風險的治療,醫療人員可以採取進一步保障病人的做法,例如徵詢第二醫療意見、家屬意見、醫院道德委員會意見、醫學組織意見,甚至尋求法庭判決等。

(6)「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規定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絕育手術,必須獲得法庭批准。

(C)在下列情況下不可以進行治療 :

(1)病人在失去心智能力之前已明確表示不願接受某些治療,例如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或者耶和華見證人教徒的拒絕接受輸血等。

(2)「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規定在沒有病人同意下,絕對不許在病人在生之時把他的器官捐贈給另一人。

張鴻堅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前青山醫院院長

「精神科」醫療人員道德談A-Z (2)

場景三﹕Adolescent Confidentiality(青少年病人的私隱)

「當一位青少年病人要求醫療人員把他的病情保密,我們應該依從他嗎?」

(1)這問題的關鍵在於,這位青少年人是否已經心智成熟,能否完全掌握明白自己的處境從而作出合理的要求?我們判斷他是否心智成熟是基於具體的評估,而不是基於他的年齡。

(2)假如這位青少年病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我們不應依從他的要求,而應該把他的病情告知他的父母或家長。

(3)假如這位青少年病人的心智已經成熟,我們就應依從他的要求為其保密,除非我們覺得保密的後果可能引致該病人或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在如此的情況下, 我們可能需要考慮把他的狀況告知適當的第三者。

場景四﹕Adoption of a Child-Patient(收養你的一位孩童病人)

「你是一位『兒童精神科』的醫療人員,在兒童病房裡有一位孩童病人是孤兒,你打算把他收養為養子,這做法合適嗎?」雖然你可能出於良好動機,但這做法並不合適,原因是:病人對醫療人員存在著相當程度的感情和實質的依賴,當醫療人員企圖利用這種依賴去建立和病人的另一個關係,是濫用了醫者和病人之間的正常治療關係去滿足自己的個人需要。

場景五﹕Advance Directive(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最常見的例子是,當病人還清醒時預先指示醫生:「當我的心臟停頓了,請你不要施用心肺復蘇法拯救我。」在醫學道德的層面上,只要病人作出這些指示時是心智正常和出於自願、以及基於正確的醫療資訊,醫療人員一般都會對病人的意願予以尊重和接受。那麼,在「精神科」的範疇裡,我們也可以讓病人設定「預設醫療指示」嗎?

(1)基於「病人自主」(Autonomy) 的原則,精神病人的權利應該和其他病人沒有分別。因此,精神病人也應該有權利設定「預設醫療指示」。

(2)舉例說,一個神智清醒的精神病人可以預先指示醫生:「當我的精神病復發而引致我神智不清的時候,請你不要給我某某針藥、或對我施行某某電療、或收我進入某某精神病醫院。」諸如此類。

(3)正如上文「場景」所述:只要病人作出這些指示時是心智正常和出於自願,以及基於正確的醫療資訊,醫療人員一般都應當對病人的意願予以尊重和接受。道理就正如任何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都有權拒絕醫生提議的外科手術一樣。

(4)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 病人的預設指示只可以「拒絕」某治療,才有法律效力。假若病人的預設指示是「要求」某治療,那就沒有法律效力,醫療人員可以參考他的意願,但卻不一定必須要依從。

(5)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設定的「預設醫療指示」,不能凌駕「精神健康條例」賦予醫療人員在某些情況下強迫精神病人接受治療的權利。

張鴻堅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前青山醫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