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信箱〜如何共創雙贏的調解協議?

當雙方好不容易才釋出善意,願意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然後經過好幾輪會議,彼此溝通,互相了解,讓雙方有充足的機會表述各自的立場和關注點;便應該共同邁向調解會議的終極目標,商議出雙方接受的和解方案。

雙方心底裡必須清楚,發生了的紛爭已是事實,如覆水難收;大家就要明白這事必定會帶來或多或少的傷害和損失。雙方也要接受現實,不能期望在調解會議中有時光倒流的可能,能把先前的不幸逆轉過來,或者以為可乘機從賠償中取利。故此,雙方對所有方案都應該給予合理的期望,並且把焦點集中於一方面盡力把爭議所造成的傷害和破壞減至最少;另一方面,就是「前進」,發揮正向思維,重新修補破損了的關係,再次建立對彼此的信心;把目光從「過去」轉向「將來」,這才是具有積極性和建設性的調解態度。

建議的方案的可行性是和解的重要關鍵,彼此應該嘗試易地而處,用同理心去想想這個方案是否在對方的能力範圍之內可以實踐出來;否則,對方有心無力也只是空談。

運用化整為零、求同存異的方式探討和解的細節及內容,先把雙方能達成共識的事項納入協議之中。哪怕它只是一些瑣碎或次要的事項,總算邁出了一步,同時把彼此的距離拉近一步。也許,可以把一個既複雜,牽涉範圍又廣泛的議題分拆成幾個小議題,再逐一商議。避免以一籃子捆綁式手法去處理問題,惹人反感,弄巧反拙;要是令人產生負面的情緒,會加深雙方的矛盾。

當雙方都有誠意去協商事件,在合情合理和合法的基本原則之下,不妨考慮一些有創意的方式來突破局限的思維,尋找適當的破格方案,不再局限於過往解決問題的常規。若然雙方同意共同合作解決問題,自然就會把他們的距離拉近,可以從對立變成有共同目標的合作關係。一同努力去尋找彼此接受的方案,豈不是事半功倍嗎?

調解協議能順利創造雙贏局面,必須從心出發。求神幫助及賜給我們雙方有原諒、包容、寬恕和接納的心,在調解的平台上得主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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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信箱~調解會議

問:在調解會議過程中,應該如何考量和建議解決方案?

答:好不容易讓雙方願意釋出善意,坐下來參與調解會議;期盼在訴訟以外,尋找到解決爭議的方案。雙方通過調解員的協助和引導,經過幾輪各自申述狀況,讓彼此有充足的機會聆聽對方的感受和立場,達至訂定雙方願意共同解決的目標議程。這可算是達到了調解會議的首個重要階段,接下來就是商議一個雙方同意接納的解決方案,以致達成雙贏的結局。

要能商議出有效的調解方案的關鍵在於明白調解的「過去」、「現在」和「將來」:

「過去」是指雙方的關係、糾紛和爭議的背景、事緣的來龍去脈及雙方的關注點和立場,與此同時,雙方必須明白和接受他們抱怨的創傷和損失已經是既成的事實,覆水難收,無法時光倒流,再難逆轉;要是不斷地糾纏於爭議當中,也於事無補,事情始終需要解決和了斷。

調解會議就是「現在」,經過雙方幾輪溝通,各自表述之後,在調解員的專業協助和引導下把情理整合,將雙方的專注力和目光轉向正向積極的思維;思考一個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案。雙方應該把握目前的調解機會,不再糾結或停留在過往,要突破既定的固有結局模式。

「將來」就是修復雙方原有的關係,向前看才有將來。雙方在已有的基礎上再發展共同合作關係,展望在未來的日子創造出雙贏的機會和局面。

要創造解決方案,不妨試試打破思維常規,有時要破格創新才可以破局;以下是一些草擬解決方案的小貼士,大家不妨參考:

「易地而處」:將心比己,體諒對方的感受,自然更容易被對方接納。

「可行性」:考慮實際的情況和對方的能力,不能強人所難,否則對方有心無力也只是空談。若然對方勉強答應,日後執行起來便可能強差人意;到時候或會再起爭端,引發另一埸爭議。

「求同存異」:一時之間,不是全部議程都可以解決;不妨先把雙方的分歧縮窄,將雙方的距離拉近,以求取得初步成果。或許,雙方原則上同意接受,待日後再進行下一輪會議,繼而深入討論細節,也未為不可。

以上種種技巧必須因時制宜,沒有必勝之法;但有唯一必勝之道,就是「祈禱」。祈求上帝把和平、寬恕和包容的心𧶽給雙方,並使用調解員在雙方之間成為和平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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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法理情」的求同存異

「我卻必使你康復,醫治你的創傷。」這是耶和華的宣告。《聖經新譯本》〈耶30﹕17下〉

踏入炎炎夏日的7月份,《談天說道》的版面將以嶄新的形象與名位讀者見面,除了整體的生動而清新設計,還加入新的專欄 —「醫、法、理、情」,四位來自精神醫學、醫理學、法律界和心理治療輔導的麥基恩醫生、雷同德醫生、蔡培偉律師和李耀全博士將會相互配搭和合作,以社會和醫學界裡爭議的話題為主線,如「安樂死?」、「器官捐贈」…,期望討論的內容涉獵「醫」之時,可達至合法、合理、合情的境界,為已存的「灰色地帶」道出點點的提醒!

編/寫﹕謝芳

醫、法、理、情需共存

身兼香港心理衛生會副會長的資深精神科專科醫生麥基恩醫生談到「醫、法、理、情」專欄「誕生」的因由時表示﹕「近年社會上發生不少的醫療事故,各界人士喜以明顯對與錯去作判斷,但事實上,部分的議題是難以『一刀切』式的『是非黑白』來區分或說理,同一件事情,不同業界都會從自身的角度和出發點去看和給予意見,沒有結論的爭議就會因此而起!」

麥醫生說,抗生素的使用和濫用定義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病人與醫務人員的看法都各有不同,「求痊癒心切的病人都會要求醫生盡快處方抗生素,以最強的藥物盡快殺死體內的病菌;但是,熟悉醫理的醫務人員明白抗生素是不能濫用,否則會帶來更傷害的後果。『我已經病得很辛苦,為何不處方抗生素?是否拖症?想多賺我的錢?』」

另外,「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一個世界性的爭議問題,全球只有七個國家的法例允許安樂死,包括荷蘭、比利時、瑞士、盧森堡、哥倫比亞、加拿大和美國部分州份。首個通過這法例的荷蘭,甚至討論擴大適用範圍,允許覺得自己「人生已完成」(life is complete)的人,在符合嚴格及慎重準則下結束生命,事件再次掀起安樂死合法化的爭議。但是,根據《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安樂死指「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3B條列明,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刑事罪行,故安樂死在香港並不合法。

「事實上,現行醫學上部分的議題仍存有不少的灰色地帶,例如墮胎、人工受孕、商業買賣、選擇性別、代母等,『強迫腦退化症(痴呆症)的病人服藥是否違法?』故此,我們深入瞭解不同國家的條例法案的同時,也要解決人們心靈上的需求。」

麥醫生強調,很多疾病對心理的影響遠超過身體上的傷痛,仍為醫生和醫務人員,為病人作診斷和醫治之時,也需要考慮患者當時的心理狀況和影響;與此同時,病者的家屬身心靈的關顧和醫治也不容忽視,例如腦退化症(痴呆症),家中有親人患上此症的時候,無論是否有宗教信仰,作為照顧者的家人都在承受著沉重的心理和精神壓力;又如中止懷孕或墮胎等,當事人或會有磨滅不了的「愧疚」等後遺症。「所以,醫治,是需要從『合法、合理和合情』等不同的專業角度去看,並不能單一地提供全面的答案及解決方法。」

法律與信仰的緊扣

「『醫、法、理、情』的『法』是為人而設立的,它本身不能大於人。」蔡培偉律師指出﹕「法律的目的和功用基本上是維持社會秩序,解決紛爭,在保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同時,為社會設立一個最低可接受的行為標準供人們遵守。法律有一定的權力,違法者將根據法律受到懲處。法律與信仰也很有密切的關係,在制定法律的時候,立法者會考慮一些道德標準,這些道德標準往往是從他們所持的信仰而來。可以說,沒有信仰就沒有道德標準,沒有道德標準就沒有法律了。」

「但是,隨著時代的轉變,以及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一些人開始對事物有不同的看法,並對固有的思想提出疑問。對某些人來說,現有的法律由於未能趕上社會的轉變,可能變得保守落後。但是,亦有些人認為現有的法律有其可取之處,亦代表社會的核心價值。如要修改的話,必須小心謹慎、從長計議。在這個專欄中,我們希望藉著探討一些頗具爭議性的醫學話題,透過參考不同國家地方對該話題的看法,擴闊我們的思考空間,再從不同的角度重新檢視我們的信仰價值。」

醫法理情之中心乃是人

「醫、法、理、情,都有一個共同的中心,就是人。」雷同德醫生指出﹕「人為萬物之靈,更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本在宇宙中有崇高的地位。但可惜罪進入了世界,侵入人心,就帶來了極大的變化。人失去了喜樂和滿足,卻有了自私,嫉妒,爭奪,以至兇殺;對自己的身體亦放縱,盡情於享受,刺激。於是自身疾病叢生,需要醫藥;人際間產生巧取豪奪,爾虞我詐,需要道理、法律作為準則。」

他說﹕「雖然如今電腦發達,甚至人間最複雜的圍棋,棋王都敗於超級電腦,人工智能之下。但人總是人,有生命、血肉之軀、七情六慾;亦有各種軟弱、缺陷、過錯、失敗,這都是電腦機器所不能及和不能理解的,故「人間有情」之意是機器永不能明白。

人、人事、人情之間的連繫千絲萬縷。盼望本欄能夠稍作分析、導向、整理,就如願已足了。」

合情、合理、合法之醫路

「醫、法、理、情」之「情」是何物?資深教授/心理治療師李耀全博士指出,我們處理任何的「醫」(療/治)之病例時,都務求處理的進路是「合情、合理、合法」。「合理」則合乎醫學的理據和理論;「合法」則附合案例處境的法律和法則;「合情」則合乎人情與人道。而「人情」乃指該被重視的個人感受(情緒)/ 立場 與其背後重要的「人道」價值與信念,包括人寶貴的尊嚴、生命的意義、永恆的價值和社會的關注。當然我們幾位的作者既是嚴謹的專業人士,同時也共同持守基督信仰的精神、道德與倫理,故務求提供一個全人全面治療的理想。

李博士強調,論及「法」有時我們是指「法律」(laws) 則關乎某些問題具體的法例,有時卻是指某些問題普及(世)環宇的「律法」或法則(Law) 。「法律」往往因處境或時代而改變,但「律法」卻是建基於一些更恆久不隨便更改的大原則,故此在守法(法律) 之餘,我們亦要留意「法律」背後的「律法」精神。「情」之「人情」和「人道」更是與後者「律法」息息相關。主耶穌曾指出,人的需要(在主的主權下)有時是先於(但不否定)某些法例的要求﹕「安息日(的『法例』)是為人設立,人並不是為安息日(的『法例』)設立的。人子(耶穌) 也是安息日的主。」(參馬可福音2﹕27,28)

從基督信仰的角度來看,李博士又指出「法」有三重的功能:(一)「法」是一面鏡子,讓我們看見人性的軟弱;(二)「法」有阻嚇邪惡的功能;(三)「法」有顯示公義的功能(討主喜悅的事) 。整合起來「醫」有「生理」(醫學角度) 、「法理」(法律角度) 和「倫理」或「情理」(人倫與信德) 的考慮。我們盼望在小小的專欄裡,能夠如此全面地去探討各樣「醫」的難題。

「醫、法、理、情」專欄的面世,就是希望集合醫學、法律、情理不同的專家的討論意見,帶出點點的提醒。「我們也歡迎讀者們提供意見,集思廣益,共商解難之道。」電郵﹕info@tdww.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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