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醫學」倫理 之 學習障礙與精神病患

「38歲的大明(化名)是中度學習障礙人士,年青時出現強迫症徵狀,服用抗抑鬱藥物後好轉了。某年,他在家中意外跌倒,導致視網膜脫落;隨後失明,進入院舍居住。6個月前,他被診斷患上認知障礙症,需依賴院舍全天候照顧。唯及後經精神科醫生詳細評估,重啟抗抑鬱藥物治療後,行為及精神狀況漸趨穩定。」

因不同先天和後天因素影響而出現的學習障礙人士,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群。有一般學習障礙的人佔人口大概1-3%,他/她們大都要面對不同成長歷程帶來的種種困難,包括身體健康、心理和適應社會的重大挑戰。尤其是一系列未被察覺的健康需要、不理想的健康指標,甚或比平常人口更短的存活率。他/她們對比平常人口,有兩至三倍機會患上精神病患。雖然香港過去支援學習障礙人士的社會服務有長遠的發展計劃,當中包括融合政策、社區住宿及照顧服務,特殊教育及職業訓練。唯同期相關醫療服務及社會服務總量擴展參差,故大部分健康指標未能出現明顯的相應改善;更時有偶發照顧者未能適應畢業同學家居照顧的事故個案。

大明是典型有精神病患共病的學習障礙人士,也經歷不同身體病患,並在中年出現認知障礙症。與香港大部分為學習𥕞礙而設的住宿服務一樣,都要開始面對年長舍友因病(如認知障礙症)帶來的額外服務需要。按照聯合國公布的《殘疾人權利公約》第25條,殘疾人包括學習障礙人士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不受基於殘疾的歧視。中國香港與不同國家和地區都要推行不同措施,打破學習障礙人士接受健康與康復服務的屏障,如建立便捷轉介渠道;加強精神科學習障礙服務;在精神健康政策與服務制定過程中加入學習障礙人士的聲音;促進精神科與康復服務的合作;提昇服務團隊對挑戰行為專業處理;增加專職同工和照顧者識別精神疾患的知識等。

就不同程度學習障礙人士的自決能力和最佳利益進行詳細專業評估,有需要時,可引用相關香港法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中第IVB部的監護令、第IVC部的醫療及牙科治療、第III部31條的覊留觀察安排,保障為學習𥕞礙人士診斷和醫療服務的提供,長遠提升身心健康。香港與其他地區國家也應恆常檢視健康與康復資源投放,按照社會資源分配的公義準則,持續加強相關服務。在香港可考慮加强醫院管理局為學習障礙人士整體醫療服務,並加快完成《香港康復計劃方案》的各項措施,讓香港相關服務更貼近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造福學習障礙人士及其照顧者。

盧德臨醫生
前葵涌醫院院長

「精神醫學」倫理 之 老齡精神科

「86歲的陳伯在二次世界大戰時移居香港,過去三個月出現情緒低落情況,除了感覺到抑鬱之外,胃口和體重都下降。剛巧三個月前是陳老太離世一周年。他的兒女察覺到他的記憶開始衰退,開始和他討論移居院舍照顧。」

人口老化是世界性現象,澳大利亞估計超過65歲的人口將由2015年15%以上升至2055年27%,而85歲的人口同期將會由2%上升至5%;中國內地估算至2050年三分之一人口將超過60歲;香港新近公布現時超過65歲人口佔130萬人。聯合國估計至2050年,香港超過65歲老齡人口將達40.6%,成為全世界人口老化地區的首位。

香港與其他地區和國家同樣要面對伴隨人口老化帶來,包括精神健康的種種挑戰。讓大部分老齡人口以正向思維積極地融入社會是當務之急,也要為因年齡原因出現的健康問題未雨綢繆。認知障礙症、譫妄症、抑鬱症都是隨年齡增長而患病率上升的精神病患。陳伯面對配偶離世和因照顧需要而可能𨍭變居住環境,出現抑鬱情緒,加上出現初期認知障礙症徵狀,都是步入老齡常見的精神健康問題。在香港通過轉介老齡精神科多專業團隊評估、診斷和照顧,可為陳伯提供有效治療,改善徵狀。按不同法定程序作適當預設指示,如及早安排平安書、持久授權書,和將作法律諮詢的預設醫療指示,預防可能出現的道德困境。

相對有家庭成員支持的陳伯,很多長者今天是獨居和孤獨地生活。遇到不同老齡精神健康問題,加上自我照顧能力隨年齡增長而下降,有機會出現包括強迫性儲物,忽略個人衞生及居住環境髒亂的「第歐根尼綜合症」(Diogenes Syndrome),影響鄰居及家居安全。幫助獨居長者往往要平衡尊重其自決能力,和考慮長者甚至鄰居的最佳利益,繼而設計合宜的介入方案,讓長者免受精神健康問題影響。前者需要動員相關服務長者的社區資源作適切支援,後者則牽涉適當運用法定程序,如監護令及其他相關香港法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保障長者精神健康和居住環境安全。

盧德臨醫生
前葵涌醫院院長

「精神科」醫療人員道德談A-Z (十四)

場景二十九:Hiring a Patient (僱用病人)

作為一個醫療人員,你想僱用一位病人為自己私人服務,道德上有問題嗎?

(1) 應該盡量避免。

(2) 即使你的出發點良好,但仍不能防止引起「濫用醫者與病人關係」的印象, 例如付出較少的工資等。

場景三十:Incompetency of Therapist (表現無能的醫療人員)

你發現某一位同業的專業表現長期遠低於水平:(1)表現低劣也算是道德問題嗎?(2)假如你決定對他的表現作公開的批評,你這樣做符合專業道德嗎?

(1) 專業表現長期不達水平是違反了「對病人有益」(Beneficence) 和「對病人無害」(Non-Maleficence)的道德原則,因此它不止是一個能力問題,亦是一個道德問題。

(2) 基於病人利益的大前題下,醫療人員有道德上的義務,無畏無懼地, 去指出其他同業長期不符合專業水準或者任何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場景三十一﹕Involuntary Admission to Mental Hospital (強迫進入精神病院)

醫療人員要強迫病人進入精神病院,有甚麼道德上的考慮?

(1) 這種情況,是「病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凌駕「病人自主」的考慮。

(2) 在現實裡,醫療人員要強迫病人進入精神病院,一般出現在下列三種情況:

(A) 病人的病情嚴重,而所需的治療無法在精神病院以外得以提供。

(B) 病人的病情嚴重,可能會危害自己。

(C) 病人的病情嚴重,可能會危害他人。

(3) 為了保障病人的人權,「精神健康條例」規定強迫病人進入精神病院前必須獲得一名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審批,病人也有權要求在入院前和法官會面。

(4) 強迫入院後初期通常有一個期限。那些需要長期禁錮在精神病院裡的病人,則會受「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的監察。

張鴻堅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前青山醫院院長

「精神科」醫療人員道德談A-Z (8)

場景十六﹕Consent(病人的同意權)

在一般的情況下,醫療人員必須獲得病人的同意,才能對一位成年病人進行檢驗和治療。現在要討論的場景,是當我們遇到一位失去心智能力因而無法表達有效同意的成年病人,我們可以在不確定病人是否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嗎?

(A) 倘若病人只是暫時失去心智能力,我們可以考慮把該治療押後,直至他恢復心智能力,到時便可以直接訊問病人是否同意。

(B) 倘若上述的做法不切實際,我們於下列情況下,可以在不確定病人是否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

(1)在某些法例容許下,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例如有關傳染病的條例,或者「精神健康條例」第III,IIIB,IV章授權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有關精神病的檢驗和治療。

(2)在危急的情況下,「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容許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3)在非危急的情況下,我們要驗證一下病人是否擁有一位在「精神健康條例」下的法定監護人,後者可以代替病人同意或拒絕接受治療。

(4)在一般的其他情況下,「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授權醫療人員可以根據病人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的原則,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5)在帶有風險的治療,醫療人員可以採取進一步保障病人的做法,例如徵詢第二醫療意見、家屬意見、醫院道德委員會意見、醫學組織意見,甚至尋求法庭判決等。

(6)「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規定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絕育手術,必須獲得法庭批准。

(C)在下列情況下不可以進行治療 :

(1)病人在失去心智能力之前已明確表示不願接受某些治療,例如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或者耶和華見證人教徒的拒絕接受輸血等。

(2)「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規定在沒有病人同意下,絕對不許在病人在生之時把他的器官捐贈給另一人。

張鴻堅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前青山醫院院長

「精神科」醫療人員道德談A-Z (2)

場景三﹕Adolescent Confidentiality(青少年病人的私隱)

「當一位青少年病人要求醫療人員把他的病情保密,我們應該依從他嗎?」

(1)這問題的關鍵在於,這位青少年人是否已經心智成熟,能否完全掌握明白自己的處境從而作出合理的要求?我們判斷他是否心智成熟是基於具體的評估,而不是基於他的年齡。

(2)假如這位青少年病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我們不應依從他的要求,而應該把他的病情告知他的父母或家長。

(3)假如這位青少年病人的心智已經成熟,我們就應依從他的要求為其保密,除非我們覺得保密的後果可能引致該病人或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在如此的情況下, 我們可能需要考慮把他的狀況告知適當的第三者。

場景四﹕Adoption of a Child-Patient(收養你的一位孩童病人)

「你是一位『兒童精神科』的醫療人員,在兒童病房裡有一位孩童病人是孤兒,你打算把他收養為養子,這做法合適嗎?」雖然你可能出於良好動機,但這做法並不合適,原因是:病人對醫療人員存在著相當程度的感情和實質的依賴,當醫療人員企圖利用這種依賴去建立和病人的另一個關係,是濫用了醫者和病人之間的正常治療關係去滿足自己的個人需要。

場景五﹕Advance Directive(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最常見的例子是,當病人還清醒時預先指示醫生:「當我的心臟停頓了,請你不要施用心肺復蘇法拯救我。」在醫學道德的層面上,只要病人作出這些指示時是心智正常和出於自願、以及基於正確的醫療資訊,醫療人員一般都會對病人的意願予以尊重和接受。那麼,在「精神科」的範疇裡,我們也可以讓病人設定「預設醫療指示」嗎?

(1)基於「病人自主」(Autonomy) 的原則,精神病人的權利應該和其他病人沒有分別。因此,精神病人也應該有權利設定「預設醫療指示」。

(2)舉例說,一個神智清醒的精神病人可以預先指示醫生:「當我的精神病復發而引致我神智不清的時候,請你不要給我某某針藥、或對我施行某某電療、或收我進入某某精神病醫院。」諸如此類。

(3)正如上文「場景」所述:只要病人作出這些指示時是心智正常和出於自願,以及基於正確的醫療資訊,醫療人員一般都應當對病人的意願予以尊重和接受。道理就正如任何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都有權拒絕醫生提議的外科手術一樣。

(4)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 病人的預設指示只可以「拒絕」某治療,才有法律效力。假若病人的預設指示是「要求」某治療,那就沒有法律效力,醫療人員可以參考他的意願,但卻不一定必須要依從。

(5)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設定的「預設醫療指示」,不能凌駕「精神健康條例」賦予醫療人員在某些情況下強迫精神病人接受治療的權利。

張鴻堅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前青山醫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