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天說道 之 同性伴侶毋須登記只須授權

「神照著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照著神的形象,他創造了他們,男和女,他都創造了。神就賜福給他們,神對他們說:『要繁衍、增多,遍滿大地,主宰大地;也要統管海裡的魚、天空的飛鳥和一切在地上活動的野獸。』」(創世記1:27-28)

文:張勇傑│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近日社會出現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的爭議,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在7月3日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雖然多個主要政黨提出反對意見,但是政府仍然按既定程序在7月11日將《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刊憲,並在立法會大會進行首讀及二讀,而《條例草案》委員會亦已完成逐項審議條文;期間委員會曾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共收到約10,000份意見書。到底政府為何如此積極推動同性伴侶關係的登記機制呢?我們需要回到2018年一宗司法覆核案件尋求答案。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

2018年已於美國與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岑子杰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政府未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律框架的做法。2020年原訟法庭駁回申請,認為《婚姻條例》僅適用於異性婚姻,且政府無義務為同性伴侶提供民事結合或其他替代框架。

岑子杰不服原判提出上訴。2022年上訴法庭維持原判,認為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列明的婚姻自由是指異性伴侶透過婚姻制度締結婚姻,政府無法律責任提供替代框架。之後,岑子杰進一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主要討論三個問題:

問題1:上訴人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享有同性婚姻的憲法權利。

問題2:沒有任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其他途徑是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及/或《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

問題3: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

2023年9月5日終審法院作出裁決,一致駁回問題1和問題3,即香港沒有同性婚姻和不承認外地的同性婚姻並沒有違憲。在問題2上,終審法院以3:2裁定政府敗訴,指政府沒有履行其積極義務,另訂框架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也沒有訂明因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所衍生的適當權利和義務,侵犯了上訴人根據《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享有的權利——私生活權利不受侵擾的權利。

按終審法院的裁決,政府有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制定就該等承認所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並需在終審法院2023年10月27日頒布裁決後起計,暫緩兩年內生效。

因為終審法院的裁決具約束力,政府不能違反法庭裁決,必須履行相關的積極義務,在兩年暫緩期內制訂相關政策。最終,政府在本年7月推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訂明申請人須年滿18歲,並已在海外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或伴侶關係,才可在香港登記,可享參與同性伴侶醫療相關的事宜和處理同性伴侶身後事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重申《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並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外,而現時政府建議設立的法律承認機制亦只限於同性伴侶關係,絕對不等同於男女婚姻關係。

雖然曾局長再三強調「一夫一妻」為特區政府唯一合法的婚姻制度,但《條例草案》內容未能得到大多數立法會議員的支持,有傳媒機構向立法會各政黨及多個無黨派議員了解投票意向,已表明反對或傾向反對的,加上傾向棄權的議員人數已超過議員總數的一半,即若現時舉行投票而全體議員均參與表決的話,法案將會被否決。

有持反對立場的議員認為現時擬定的登記機制,事實上與承認同性婚姻無異,也有議員擔心通過條例會對現行法律及社會以至價值觀帶來顛覆性的衝擊。支持《條例草案》的議員則認為政府提出的框架只是接受已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登記,不過行了半步,已很克制。另一方面,《條例草案》內容也令同志團體感到不滿。岑子杰曾質疑政府提出的方案並非終審法院所要求的婚姻替代框架,同時政府要求同性伴侶先在海外登記結婚,對基層的同性伴侶做成障礙。話雖如此,部分同志朋友以「袋住先」的態度接受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

現在政府面臨一個困局,因應終審法院的裁決,政府有積極義務確立同性伴侶替代框架;但終審法院裁決對立法會不具約束力,因此立法會沒有責任和義務滿足終審法院的要求而通過政府是次提出的《條例草案》,而現階段《條例草案》是否足夠票通過,也是未知之數。如果最終法案不獲立法會通過,但終審法院裁決原則上繼續有效,政府仍有持續責任履行法律義務。

提出「緊密關係授權」的建議

明光社過去一直關注香港同性戀運動的發展,致力維護現有「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同時理解一些同性伴侶面對的生活困境,如醫療探視、醫療指示、生活與財務、身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需要,並嘗試在兩者之間取其平衡。因此,我們自2018年提出「緊密關係授權」的建議。

「緊密關係授權」是指市民可以選擇自己最信任或關係親密的人,在有需要的時候代表自己處理包括醫院探視、醫療決定、財產及生活安排、遺體和骨灰處理,以及身後事等,透過簡化申請程序,獲得政府機關的承認,保障各種緊密的人際關係。緊密關係並不特別限定某種性關係的型態,也不限於血緣,而是平等對待一切緊密關係人士,例如契爺契仔、金蘭姊妹、同性伴侶、異性同居關係,而獨居長者最信任的可能是多年好友,又或是牧師、神父,政府不用制定量度關係緊密的準則,而是由市民主導授權給自己選擇的人。在維護包括同性伴侶在內的緊密關係者基本權益的同時,亦符合維護現行男女婚姻獨特性的原則。政府提出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並未涵蓋同性伴侶繼承遺產的問題,其實有關人士只需及早訂立遺囑,就可以順利解決此問題。

關注事態發展表達意見

如果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可以預視同志團體的下一步行動是爭取同性領養和同性伴侶的人工受孕或代孕安排等,嚴重侵犯將會出生的嬰兒的權利,人為及故意地剝奪兒童由親生父親及母親共同撫養下健康成長的基本人權。

立法會《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審議條文的工作,《條例草案》估計將在9月交回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請大家繼續關注事態發展,也可繼續向政府和立法會議員表達意見。

更正:上期(04/08/2025)「談天說道」文章《日本宣教歴史之旅──不一樣的日本風貌》關於「大浦天主堂」一段寫「為獻給1957年被豐臣秀吉鎭壓逼害的長崎殉教二十六人……」現在更正,正確年份是1597年。

護理人生:落葉歸根

早幾年開始,隨著本港有記者積極探討生死議題,生死教育開始成為醫護界、法律界十分重視的一環,及至探討死亡議題的港產電影上映,討論氣氛更加熾熱。事實上,於2024年11月20日,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賦權病人設立「預設醫療指示」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由1993年開始,紓緩治療獲納入公營醫療系統以來,我們見證了其中一個關乎生死議題的重大里程碑。

現時不少同業正在努力推廣「平安三寶」:

  1. 持久授權書: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制定的目的是依照授權人的意願,指定受權人在他失去精神行爲能力之時,處理他的財政事項。持久授權書的好處:可以避免複雜及費用高昂的法律程序,例如申請監護令以動用病人財產作接受治療等用途;在授權人失去能力之時,由受權人代理;這在人口急速老化及認知障礙症患者相應增加之時,確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措施。
  2. 遺囑:根據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遺囑目標是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及指示,分配其身故之後遺留的財產。
  3. 預設醫療指示:相信是醫護人員較熟悉的一項,根據醫院管理局的資料,「預設醫療指示的主要目的,是讓病人事先作出指示,當面對嚴重及不可逆轉的疾病時,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以減少痛苦或維持尊嚴」。

「平安三寶」不但可以幫助病人處理在生面對的痛苦及牽絆,也幫助家人及照顧者在面對病人的病情及死亡的過程中減少煩惱及壓力。在安老服務工作多年,見過不少唏噓的個案:籌劃退休生活時,突如其來的腦血管瘤破裂而導致偏癱的醫院員工;退休後,因認知障礙症失去自理能力的小學校長;患上末期肺癌與老伴在家等待死亡來臨的基層老人等等。病與死亡很多時候沒有時間表,要來便來。有同事在壯年時間已訂立持久授權書及遺囑,確保即使遇上急病,也不至於慌忙失措。

對於生死教育,我們未來要再深化的事,或許就是讓人得到靈命或信仰上的滿足。錢財、家人生活、醫療決定都安排好了,但死亡的本質仍然沒有改變,病症帶來的痛苦還是存在,躺在病榻上的不安和無力感仍是很實在。醫藥文件以外,還要返回生命本身,讓心靈獲得平安,老子說:「歸根曰靜,靜曰復命」。

聖經創世記第一章27節明言:「神照著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照著神的形象,他創造了他們,男和女,他都創造了。」詩篇第七十三篇26節又說:「我的肉身和我的心腸衰殘,但神是我心中的力量,是我的產業,直到永遠。」

Wing

香港基督徒護士團契(HKNCF)

註:參考資料https://www.ha.org.hk/visitor/ha_visitor_index.asp?Content_ID=233583&Lang=CHI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