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生:陪著你走

人生路上,甚麼比死更可怕?答案是「摯親的死」。

「死亡是人生必經階段,對於病情屬於晚期、逐漸惡化或無法治癒且預期將於數天或數月內離世的病人,他們在醫護機構或社區接受晚期照顧、護理服務是重要的一環。䕶士除關顧病人的生理、心理、社交和靈性狀況外,也應考慮文化範疇的事,並盡量改善病人家居和醫護機構的護理環境,讓病人可帶著尊嚴,安然離世。」(註一)

作為臨床導師,我每天到病房督導新畢業䕶士,除了從旁支持同事執行日常護理照顧之外,也包括晚期照顧,提點他們尊重生命,關顧病人家屬和摰愛的需要,以及臨終病人遺體的處理。

提到晚期照顧,劉先生的住院歷程令我內心深刻體會到陪伴與關愛的重要意義。沒想到短短十二天,我看見奇妙的事情逐一發生。

兩年前劉先生被診斷罹患肺癌,這個噩耗沒有打垮性格堅強的他;反而令他決定調整步伐,改變營營役役的生活。他結束澳洲的業務,打算留在香港,留多些時間陪伴家人。同時,他選擇中醫治療,定期往返內地腫瘤科中醫院複診。這次急症入院是因為呼吸急促和肺積水,他剛從內地到港,便由入境大樓直接經救護車送入醫院。

第一次遇見劉先生非常偶然。當天我完成臨床督導,正要離開,卻被一把熟悉的聲音吸引,原來是一位熟悉的腫瘤科醫生。他陪著一位眼泛淚光的女生,她是劉先生的女兒,他們慢慢步出病房,會合病房外的教會朋友。

我連忙上前問候,知道劉先生家住九龍,女兒預備應考大學畢業試。難怪她一臉徬徨。於是,我向她表達醫護團隊可以一起關顧、支持他們,包括醫院基督教院牧部可給予「心靈關顧」服務。然後我折返病房,向負責護士了解,知道劉先生已經轉介給紓緩科跟進。病房經理批准彈性探病時間,方便家人陪伴和照顧他。我也鼓勵同事多㸃關注劉先生的基本個人護理及提供情緒支援。

過了幾天,我到病房督導後,順道探望劉先生,看見他和女兒握著對方的手,互相聆聽,濃濃的父女情溫暖彼此的心。女兒承諾盡力完成畢業試,爸爸也分享了對人生的看法。因為院牧多次探望,劉先生清楚生命的方向,得到信仰的力量,明白死亡只是暫別。他更加珍惜面前的日子,以平安的心向家人表示愛護。

死亡彷彿按著時間來到,這次也是我在病房最後一次見到劉先生,他已經在瀕死狀態。我在他耳邊說:「你的家人好快來到,你撐住啊!」同時,我也指導同事如何照顧。未幾,劉先生的太太、女兒和兒子相繼趕到。我輕輕拉上簾幕,讓他們一家人作最後的道別。我徐徐離開病房,在走廊遇上院牧,我請院牧到病房為劉先生及家人作臨終關懷。

在劉先生的安息禮拜上,那一位腫瘤科醫生、教會牧師、院牧和我都一起出席,並負責禮儀。大家看到他的太太和兒女滿臉的信心,明白只是一個「暫別禮」,將來大家都會在天家相聚。就是憑著這份盼望,化哀傷為動力,一家人靠得更近,也一起走得更遠。

清心/香港基督徒護士團契(HKNCF)

註一:香港護士管理局一優良護理實務指引之晚期照顧(2017年9月修訂)

伊利莎白·布維亞──求死不能的故事

伊利莎白·布維亞(Elizabeth Bouvia)是一位患嚴重腦癱(cerebral palsy)的病人,她的四肢癱瘓及關節嚴重退化,導致臥床不起。但是她的智力健全,還考得一個學位。可惜她不能工作,又和家人及丈夫脫離了關係,需要被別人長期照顧。經濟上,她倚賴公共援助過活,因而覺得絕望。她在1983年26歲的時候,透過「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委派的律師,要求政府了結她的生命,並且在美國加州Riverside General醫院內嘗試絕食。這行為引起美國傳媒大肆報道,醫院當局向法庭提出申訴。

加州法院拒絕布維亞的要求,指令容許醫院在必要時給她插上胃喉強行餵食。有醫生認為替病人強行插入胃喉不人道,改以匙羹餵食。到了1986年,這種方式引起她嘔吐,醫院在她反對之下改用胃喉。醫院解釋,因有救命需要,病人過往有絕食病歷,以及經專業評估她若有足夠營養可多活15至20年。結果布維亞再次控訴醫院及其職員,要求拔除胃喉,並且停止所有她不同意的醫療措施。

法院早期聆訊結果指,若同意布維亞的請求,便等同協助病人自殺,因此拒絕她的申訴。布維亞的律師立刻上訴,而上訴庭承認一位心智健全的病人有基本的權利拒絕任何醫治,即使治療可以拯救或延長其壽命,而且這種權利並不限於患有末期疾病的人。此外,上訴庭認為病人能夠延長生命,也不及生活質素重要;因此裁定布維亞有權利讓自己餘生享有尊嚴及平安。至於醫務人員輔助自殺的理據,在這個案中並不成立。

在上訴庭判案後,布維亞的胃喉被移除,過一段時間便離開了醫院。她的體重日漸減少,並出現關節發炎及其他健康問題,入住了私人療養院。雖然她堅持離開世界,但發現絕食更痛苦。在適當的痛楚控制之下,她生存了相當長的時間。1998年,她在美國《60分鐘》節目訪問中表示,仍然希望自己可以死於自然。

這個案帶出了不少醫學倫理問題,例如:

一、布維亞的疾病是否屬於末期?若不是,醫生為了病人尊嚴而不施行拯救生命措施,是否不道德?

二、病人是否真有權利要求醫生停止治療,讓自己失救死亡?這是否屬於自殺行為?醫生若依病人要求,會否構成「輔助自殺」罪行?

三、假若提升生活質素的治療方法會縮短病人壽命,例如處方嗎啡類藥物止痛,卻會使肺功能更差;是否容許?

四、尋死的病者往往精神狀況不佳,容易情緒波動,影響認知能力,很難客觀平衡治療方式的好處與壞處。因此在甚麼情況下才能確認病人是在清醒及冷靜的狀況下作決定呢?

舊約聖經先知約拿在不合自己心意的情況下,屢次出現尋死的念頭:「耶和華啊,求你取去我的性命吧!因為我死掉比活著更好。」(約拿書4:3)、「我死掉比活著更好!」(約拿書4:8)。但上主直接教訓他之後,他並沒有死去。

冷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