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教育要著重道德?

雖然大部分人都贊成對青少年進行「性教育」,但是課程大綱往往引起不少爭議。首先,有人認為內容要保持中立,不應該有道德,甚至對與錯的立場;只是單單灌輸科學證實的知識,例如性愛心理和生理、性病及治療、懷孕與避孕等。他們的依據基於社會出現有關性的問題,而且有走向嚴重的趨勢,主要是因為青少年(甚至家長)無知而引起。其他科目(例如數學、物理、文學、音樂等)皆無須加上道德標準,因此「性教育」這一科目也要保持「非道德」(但不是不道德)的方針。況且,不同宗教、不同民族的人對性道德有不同(甚至相反)的價值標準,難有一套合乎所有人使用的道德性教育課程。

另一方面,也有很多關心青少年的教育家認為,教育不能逃避道德課題。縱然沒有宗教元素,也要提出個人責任感及對生命的尊重心態;否則就會產生性氾濫及性病、墮胎、單身少年母親等嚴重的社會問題。有些社會人士要求教導青少年對婚姻、家庭及社會忠誠,以及應有的正確價值觀。他們的結論:性教育若沒有道德指導是有害的!

此外,外國有些教育機構聘用有異常性行為的人士(甚至男娼女妓)擔任導師,現身說法並解釋有關性的議題;結果引起社會震盪及家長們激憤。舉例說,大眾擔心這等過來人導師會推介「各類性行為可以很安全,只要做足準備便可以了!」

由於以上的爭議,有人提出性教育不如針對家長而實行,讓家長明白及討論有關的課程內容及知識;然後,任由他們以他們的角度(包括有或沒有宗教性、道德性)去教育自己的下一代。不過,這樣就假設了所有父母皆為合適及有教導果效的導師,受到教育界的質疑。況且,若堅決執行這原則,在大眾媒介適合兒童及青少年觀看的節目上,任何有關性的題材也需要審查,甚至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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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加爾──求生不得的故事

2016年10月,英國有一位只得兩個月大的嬰兒查理·加爾(Charlie Gard),因為呼吸淺薄及「成長故障」(failure to thrive)而被送到倫敦著名的Great Ormond Street Hospital(GOSH)診治,需要儀器進行人工呼吸。他被診斷患上嚴重的「線粒體DNA枯渴綜合症」,是一種稀有遺傳疾病,傷及大腦及身體肌肉。由於沒有有效治療方法,患者通常在嬰孩時期死亡。

當時美國紐約腦神經科專家Michio Hirano正在研究一種利用核苷的「迂迴療法」,準備對這病作臨床實驗。經接觸後,他願意為查理在英國開始這種治療,而英國「國民保健服務處」願意負責費用。但Hirano醫生未出發去英國,查理又出現痙攣情況,導致腦部嚴重受損。醫院認為在這情況下,進一步治療也屬徒然,只會增加查理的苦楚。但查理的父母仍堅持進行這種實驗性治療,而且籌得足夠款項把孩子轉往紐約醫治。在2017年2月,GOSH卻向法庭申請,阻止轉送查理到美國的計劃,並質疑核苷的成效;結果獲得高等法院批准,不容許轉送查理到美國。查理的父母向英國上訴庭、終審庭及歐洲人權法庭申訴,仍是敗訴。法庭認為治療成功機會太低,而且不能供給查理理想的生活質素。

同年7月,GOSH收到由一些國際知名專家發出的聯署信,提出治療新證據,於是向高等法院申請再聆訊。美國前總統特朗普及天主教教宗也公開表示關注這事件。此案件終於在法官要求下,Hirano醫生受邀到倫敦檢查查理。當他也認為病人情況太嚴重而痊癒無望之時,查理的父母同意停止對孩子的生命支持。法院在聆訊後,支持這個決定。在7月27日,查理終於被轉往一間療養病院照顧及停止人工呼吸;他於翌日離世,終年11個月24日。

查理·加爾的個案引起大眾傳媒,甚至世界各地關注,部分原因是基於醫學倫理問題,例如:

一、國民保健應否花這麼多資源,為一個罕有疾病作出實驗性、未經證實有效的治療?

二、即使昂貴治療有些微作用,是否適合查理這麼嚴重傷殘且沒有痊癒希望的病人?而延長壽命卻不斷帶來痛楚的維生程序,是否有需要?

三、病人或家屬的意願與醫護人員的急救治療方法相反的時候,病人權益重要抑或救急扶危重要?醫院有權阻止病人離開嗎?父母有權決定子女任何治療方式嗎?

四、病人一旦依賴人工呼吸維生,如何決定其生命的終止時間?若沒有病人或家屬同意書,停止救治會否變成醫學上的謀殺或「安樂死」呢?

舊約聖經記載大衛王和下屬烏利亞的妻子通姦後生下的孩子病重的故事。大衛認為這是自己犯罪的報應,故為孩子向上主懇求醫治,並懲罰自己不吃不喝,終夜躺在地上(撒母耳記下第十二章16節)。7天後,孩子逝世。大衛的僕人擔憂他有極度哀傷的情緒。怎知「大衛從地上起來,洗澡,抹膏,更換衣服,進耶和華的殿去敬拜,然後回到自己的宮𥚃去,吩咐人給他擺上飯,他就吃了。」(撒母耳記下第十二章20節)雖然大衛深感痛苦,但他知道這是神給他的對付。他敬拜神,順服神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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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慈愛的神容許苦痛的病?

有人認為人類(及很多生物)「出生帶來痛苦、生活在痛苦中、並在痛苦中死去」。屬萬物之靈的人類則能夠藉著思考,針對痛楚的成因(包括生理、心理甚至心靈)研發出減輕或讓人感覺不到痛楚的藥物及其他方法。

不少患上嚴重疾病的人或其親屬有以下疑問:「世間上,怎可有人認為痛苦是由一位良善及有智慧的創造者所賜呢?」「為何上主容許痛楚存在?」「若上主是全能者,祂可以叫自己所做的生物生活得快樂而毫無痛楚。」

另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一個完全沒有痛楚感覺的世界是怎樣的?我們可以這樣生存下去嗎?」有些時候,輕微痛楚是有用處的;好像劇烈運動之後,感覺到關節肌肉痛楚,就是提醒人要稍為休息、舒緩筋骨,日後運動要適可而止,減少過勞情況。醫學上確實有一種疾病自病人出生後,失去「痛」的感覺,稱為「Congenital insensitivity to pain,簡稱(CIP)」。這是一種相當稀有而危險的先天性疾病。患者在童年時期容易受創傷(例如被滾水燙傷而不懂縮手)或感染疾病,卻感受不到疼痛,因傷患嚴重而失救死亡。

哲學家也可解釋痛楚來源,有以下幾方面,不應歸咎或怪責上主:

一、自己做錯事,自食其惡果。例如自己不小心打翻熱水,燙得手腳疼痛。

二、別人做錯事,令你受苦。例如家人不小心打翻熱水,潑到你手上。

三、因環境意外而令你不幸遭殃。例如突發地震,手中一杯熱水倒在自己身上。

四、社會制度問題令你遭殃。例如沒有法律管理下,任何人可以隨手把熱水從樓上倒到樓下街道,剛好你路過而被燙傷。

五、尚未知道原因,無人犯錯。例如不知何解,手中杯子無故爆裂,弄傷手。

此外,即使上主是「無所不能」,但不等於祂會「無所不為」,必然要出手相助。雖然有「神蹟」,但這是在特殊環境下出現,而通常不會隨時破壞大自然定律。例如一個酗酒導致肝功能失調的人,若因求神而奇蹟地痊癒,那人可能會繼續放縱飲酒,引起更嚴重的健康問題。況且事實告訴我們,很多病人在經歷大痛楚以後,懂得更珍惜生命及健康,並知道如何關懷及同情其他傷痛的人。

不過,即使有最理性的答案,對於當事人及感受著痛楚的人來說,這些理性的答案效用不大,周圍的人及醫務人員只能夠給予同情並加以安慰。

對於「苦罪懸疑」,舊約聖經的約伯無故經歷家破人亡及身體患惡疾之後,有這樣的感受:「我赤身出於母腹,也必赤身歸去;是耶和華賜予,也是耶和華拿走;耶和華的名配受稱頌。」(約伯記1:21)新約聖經的保羅本身因為信仰遭遇很多痛苦,卻這樣勸勉信徒:「不但如此,我們也在患難中歡呼自豪,因為知道患難產生堅忍,堅忍產生經得起考驗的品格,品格產生盼望」(羅馬書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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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黃綠醫生」?

「黃綠」的正寫其實是「黃六」,可能因為黃是一種顏色,引起人聯想到綠色而產生的詞語,後來更習以為常。「黃六醫生」原本是廣東俗語,描寫一位醫學不高明或醫術不精湛的醫生;間中也用來批評一些藉著醫治病人來牟取暴利的行醫者。不過,有時這個名詞只是某些病人接受醫生治療後,得不到理想的效果而用來嘲諷醫生,給他負面、帶貶意的評價,兼且指責醫生沒有醫學道德。根據孔仲南在1930年的著作《廣東俗語考》解釋,「虛偽無實謂之黃六」。相傳黃巢兄弟六人,黃巢居第六而詐,因此而有「黃六先生」、「黃黃六六」等名稱。比較文雅的名稱乃是「庸醫」,與其行為表現相反是「良醫」,成為了對比。

至於真正沒有醫德,甚至詐騙他人的醫生,還有另一個名稱「密醫」。密醫通常指那些沒有合法資格的人充當專業人士,以沒有實證的診斷及治療方法,或借用「另類療法」去治療病人;部分人更存心作假,欺騙病人及其家屬,以謀取利益。有分析指出,通常最容易受騙的病人,大多對醫學疾病無知,卻患上了未能肯定診斷,未有特效藥物,病情沒有進展,尤其是風濕病痛、心因性疾病的人。雖然大部分存疑的治療方式無傷大雅,甚至有如安慰劑的良好作用;但間中也會誤診或延誤治療,導致病人病入膏肓及造成人命傷亡。

十八世紀,美國革命開國的時候,有一位名叫Elisa Perkins的人發明了一個金屬「吸病機」,藉著當時剛發現的電力,聲稱可以把疾病從身體吸出來,使病人痊癒,因而牟取暴利。同時期,英國也有一位James Graham,他刻意裝修了一間「治療聖殿」,藉著電力使人回復青春及醫治疾病。此外,也有一些自稱「神醫」的人,有組織地利用社交媒體拍攝及「製作」治病的廣告及宣傳片;甚至以神蹟醫病的口號聘用演員,假扮為成功醫治的病例,用來吸引病人前來求醫並捐獻給他們。

還有一點,即使是一個真正合資格及專業的醫生,也有可能變成「黃六醫生」,甚至是失德的人。在1970年至80年代,美國印第安納州的醫學博士克萊因(Donald Cline)是一位相當著名專門治療不孕不育的專家。他開創了以激光手術用在輸卵管上,增加人工受精的成功率。後來他退休後,才被發現他在慕名求助者不知情及未同意之下,把求助人的丈夫的精子換掉,把他自己的精子注入病人體內使其受孕,結果誕生了最少90多位有血緣關係的兒童。他向求助人訛稱,捐精者全是年輕、有為、健康、聰明的男士。

按照當地法律規定,同一個捐贈精子的人的精子不能使用超過三次,否則日後會導致近親結婚及引起其他倫理問題,特別是亂倫。這種嚴重不道德的醫療行為,終於被揭發並被拍成一套紀錄片《我們的父親》(Our Father)。

舊約聖經有一段經文,好像警告那些「黃六醫生」:「你們都是捏造謊言的,都是無用的醫生。但願你們完全不作聲,這樣才算為你們的智慧。」(約伯記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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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定義是「在知道足夠的事實基礎上,作出理性的同意決定」。這情況通常在醫學上出現,就是病人聽取完有關的醫學解釋後,同意有關的治療方式簽名作實。若病人的健康或精神狀況不穩定(或沒有能力),未能清楚了解相關資料的時候,則需要其法定監護人(按法例指定的至親家屬)代為簽署決定。不過,在突發性及有嚴重生命危險的時候,而病人的精神狀態又未能理性地了解治療程序,也沒有足夠時間尋覓監護人,就可以豁免知情同意;醫生有權為病人最佳利益決定相關治療,而日後最好有追認的程序。此外,這種同意也可以在非治療程序中出現,例如醫學研究或公開病人個人醫學資料方面等等。

雖然知情同意主要的目的是保障病人的知情權益,但在病人簽名之後,也多少保障醫護人員的權責,免他們受無理的批評或遭人索償。「知情」的範圍通常包括以下數點:

一、治療程序的主要目的及其優點;

二、治療過程中的危險性及併發症;

三、其他可供選擇的治療方法;

四、病人有權拒絕治療而不會受到歧視;

五、若同意的話,病人如何配合治療。

若細心分析上述項目,不難發現實施上的困難,尤其是何謂「足夠知情」?因為一般病人甚至醫務人員也不可能完全明白醫療程序中所有細節,更遑論全部可能出現的後遺症。況且,每個人對醫療的反應不同,間中也會出現估計不到的意外。

不過在現實治療疾病的過程中,並不是所有醫學資料都需要病人或其家人知情同意。有些時候為了社會大眾的益處,例如出現傳染性疾病,即使病人沒有同意,法律上也要求申報病人的資料,甚至公開。另外,若病人每一次求診(特別是相當安全並不嚴重的疾病)都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文件的話,執行上會相當繁複且費時,又有可能影響良好的醫患關係。故此在這些情況下,應該可以把病人自願選擇前往這醫療機構求診,算作「間接/含蓄同意」(Implied consent),無須簽名作實。

至於醫學研究方面,履行知情同意程序間中也出現困難。首先是某些實驗(例如測試新藥)會因病人的「知情」而失準。此外,也有一些病人已經失聯(甚至已經過世),不可能表達意見。在這等情況下,尤其是對病人健康沒有關連或額外不良影響,只要有合資格的審查小組(例如醫學倫理委員會)書面同意,醫學研究應該可以進行。

聖經也有一段關於「同意」的醫療手術事件,記載於創世記第三十四章。當時外邦人示劍的父親前來向猶太人雅各求親。雅各的兒子要求對方先同意接受「割禮」(即是男子割包皮手術),他們才可以在猶太地區居住,與以色列人相處,做買賣,甚至通婚(21-22節)。其實,這是雅各的兒子們因妹妹被示劍污辱而想出來報仇的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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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醫學倫理歷史

醫學倫理在西方歷史上比較著名的指引就是《希波克拉底誓詞》(Hippocratic Oath)。現根據維基百科的翻譯列出:

「願以自身能力及判斷力所及,遵守此約。凡授我藝者,敬之如父母,作為終身同業伴侶,彼有急需,我接濟之。視彼兒女,猶我兄弟,如欲受業,當免費並無條件傳授之。凡我所知,無論口授書傳,俱傳之吾與吾師之子及發誓遵守此約之生徒,此外不傳與他人。

我願盡余之能力與判斷力所及,遵守為病家謀利益之信條,並檢柬一切墮落和害人行為,我不得將危害藥品給與他人,並不作該項之指導,雖有人請求亦必不與之。尤不為婦人施墮胎手術。我願以此純潔與神聖之精神,終身執行我職務。凡患結石者,我不施手術,此則有待於專家為之。

無論至於何處,遇男或女,貴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為病家謀幸福,並檢點吾身,不作各種害人及惡劣行為,尤不作誘姦之事。凡我所見所聞,無論有無業務關係,我認為應守秘密者,我願保守秘密。

尚使我嚴守上述誓言時,請求神祗讓我生命與醫術能得無上光榮,我苟違誓,天地鬼神實共亟之。」

上述誓言雖然在2,000多年前寫成,與近代的醫學發展實際上有些脫節,例如昔日沒有合法墮胎及安樂死等爭拗。不過,這誓詞的基本精神仍然值得參考,尤其是當中提及到對病人有益(beneficence)及無損(non-maleficence)的原則。此外,誓言明言對病者的私隱應該守口如瓶,更是現今「醫患」之間的重要道德。

不過,現時不少國家的醫學界比較喜歡採用1948年世界醫學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的《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作為指引,特別是加上了「我對病患負責,不因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治或地位不同而有差別……」這一項反歧視原則,對醫學發展國際化相當重要。

雖然聖經記載耶穌叫信徒不要起誓:「我告訴你們,總之不可起誓……」(馬太福音5:34)但保羅本身也曾起誓(哥林多後書1:23、加拉太書1:20)。因此,一般認為經文的重點乃是叫人不要隨意起誓,免得流於空洞,成為謊言;正如雅各書第五章12節說:「我的弟兄們,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不可指著天起誓,不可指著地起誓,也不可用任何別的誓言起誓。你們『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免得你們落在審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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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醫學倫理歷史

歷史上最早的東方醫學發展地應該是中國了。有人認為中國最早的醫學文獻《黃帝內經》本身已有倫理道德標準,因其內容不單有醫學知識及技能,更受到昔日的社會文化及民生等因素影響,包括人際及「醫患」關係。《黃帝內經》集合百家精華,當中的「十全」(即人類身體完美健康狀態的十方面,例如精神齊備、血氣充盈、肌肉健壯、骨髓堅固、臟腑安寧、皮膚光潔、乃脈和調、神明自得、耳目聰明、知覺敏銳等)被視為醫學預防與醫治的標準及道德哲理。不過昔日的古文字要能準確地解釋及演繹醫學倫理(「醫德」),實在非常困難,而且不容易應用在今天的醫療之上。

因此,不少人認為中國醫學的倫理典籍最具體是唐朝孫思邈的著作《備急千金要方》第一卷《大醫精誠》。有人分析這篇文獻,它對「醫德」提出兩大要求:

一、精湛醫術:要求身為醫者,要對醫道中「至精至微之事」必定要有「博極醫源、精勤不倦」。

二、誠信品格:它指出醫者要有高尚的品德修養,對病人要感同身受「見被苦惱、若己有之」,並要有「大慈惻隱之心」去「普救含靈之苦」。

此外,更不能「自逞俊快、邀,射名譽」或「恃己所長、經略財物」。

不過,也有人認為孫思邈在文章中引用東漢張湛在醫藥及醫療方面「精與誠」相關說話;故此,後者才是最早的醫學倫理鼻祖。張湛認為「大醫」的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精通醫術:「夫經方之難精,由來尚矣。」「今以至精至微之事,求之於至粗至淺之思,豈不殆哉!」「故學者必須博極醫源,精勤不倦,不得道聽途說,而言醫道已了,深自誤哉。」

二、誠心救人:「凡大醫治病,必當安神定志,無慾無求,先發大慈悲惻隱之心,誓願普救含靈之苦。若有疾厄來救者,不得問其貴賤富貴、長幼妍蚩、怨親善友、華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親之想。亦不得瞻前顧後,自慮吉凶,護惜身命……」

中醫的歷史上,戰國時代的扁鵲及三國時代的華陀應該是醫術最精湛的大夫。但是有上述「精與誠」兩者兼備的人不算太多,而較有名的是清朝初期的王家瓚。他身為長子,卻將父親留下的田地讓給兩位弟弟,自己則行醫濟世。他一生安貧樂業,醫德高尚,不以行醫謀取私利。對待病人,他不分地位高低、貧富貴賤,一視同仁。治病之餘,他親自採集中草藥製成特效中藥,免費為貧窮者治病。他行醫態度認真,而且醫術高明,被百姓稱為「王神仙」。他的子孫繼承他的志願,成為醫學世家。

算得上是東方人的耶穌,也被稱為「偉大的醫生」(The Great Physician)。因為他治好很多病人(包括患病多年未得醫治的人,甚至患急症瀕死的人),除了醫治身體疾病,他也醫治心靈軟弱的人。他的醫學至理名言:「健康的人不需要醫生,有病的人才需要;我來不是要召義人,而是要召罪人。」(馬可福音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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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是如何定出來的?

無論在西方或東方,一般的醫學倫理都不是無中生有,或者忽然出現的;通常經過長時間討論、實踐、修改,重複不斷修訂出來。根據英國「基督徒醫生團契」於1998年的‘World Alive’講座認為,各地的醫療標準很多時由以下因素決定:

一、個人直覺(gut feeling):在強調個體主義下,一種「個人感覺良好」的想法往往變成重要的決定。可惜這主觀感受很容易出錯。

二、合乎邏輯(logical):這是經過認真思考的決定,似乎相當客觀。可惜每個人也有各自的偏見,特別是在知識缺乏之下,不一定能夠作出客觀正確的醫療決定。

三、符合良心(conscience):假若所作的決定合乎自己的良知,完全沒有內疚感覺,便可以作決定。可惜有些人因為受到不良教導或其他環境因素影響,產生了偏差(甚至沒有)良知,作出傷害他人卻自以為是的決定。

四、多數意見(consensus):如果大部分人都表示贊成,這樣下決定似乎最好。可惜曾幾何時,大部分人認為地球的形狀是四方形或太陽環繞地球運行;結果被天文學證實了錯誤。此外,不同文化與種族的集體意見有時會不同,甚至是相反;例如非洲的「女性割包皮」傳統習俗,於西方看來,是十分歧視女性而且殘忍的行為。

五、效果定奪(consequences):這是一種實用主義方法,只求良好結果,無需重視動機及過程。歷史裡,這種方式可以製造慘劇,例如70年代柬埔寨政權為了成功消除麻瘋病,把全部患上此病的病人殺掉。

六、相對主義(relativism):就是不作任何絕對的決定,不分對與錯、好與壞,各樣可行方法任君(病人)選擇。在現實中,這種看似理想的方式很難實踐,病人很難在沒有醫生或專家指導下,純粹靠自己的判斷作出最佳的決定。

七、訴諸權威(authority):醫療倫理交由醫學專家,按照最新的科研發展去作決定。可惜權威人士也會被人誤導或誤解科學研究,導致次好或錯誤決定出現。況且專家也有可能良莠不齊,有時會為個人好處(例如濫於嘗試新的醫療手術)而作出犧牲病人權益的決定。

由此可見,沒有任何一種方式可以令醫學倫理的決定放諸四海皆準。不少地區的醫學組織因此決定由一批專家組成「醫學道德委員會」,研究相關醫學倫理問題;參考各方面(包括醫學研討、病人權益,甚至宗教文化等)資料,然後作出建議;再經臨床實踐成功後,才成為執行上或審裁上的指引。

基督教信仰一些道德原則很多時藉著信徒中的醫務人員影響醫學倫理。例如:「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指出重視生命;「難道你們不知道,你們的身體就是聖靈的聖所嗎?」(哥林多前書6:19)提醒人,保持個人健康的重要;而「你們希望別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對待別人」(馬太福音7:12),更是倫理道德的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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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越來越複雜

醫學倫理的作用主要是指導醫務人員,如何依照公認又專業並合乎道德的標準來醫治病人及與病人保持適當的關係。由於道德標準會受到社會文化、經濟等因素影響,因而隨著時代發展,醫學倫理會有所不同。近年似乎出現很多複雜的醫療訴訟個案,反映出醫療道德的考慮越來越複雜。根據英國「基督徒醫學團契」(Christian Medical Fellowship)在1998年的’World Alive’講座,確認了道德決定比以前困難得多,原因如下:

一、醫學知識及技能進步快速:昔日醫生只考慮需要與否用指定方法,例如為肺炎病人處方某一抗生素。但現時卻要考慮各種有效方法,例如應否為無症狀主動脈血管瘤病人動有生命危險的手術,或給予早產嬰兒長期機械人工呼吸等。

二、大眾傳播的影響力:昔日醫學知識頗為神秘,病人唯有信任醫生。現在醫學已成為大眾資產,經媒體介紹給公眾。今時已多有對醫學認識的病人,甚至可與醫務人員爭論何謂「最佳治療方案」。此外,傳媒也會監察及調查出現的醫療事件並公布,甚至渲染報道。

三、醫學越來越專門及細微發展:昔日醫生可以獨自決斷最佳治療方法,但現在對於重要醫療決定,大多要經過集體討論,甚至需要其他醫療人員意見,得到共識才進行。

四、經濟及資源限制:由於醫學發展神速,嶄新的治療方法越來越昂貴;因而出現資源運用優先次序的爭論,例如把有限款項投放心臟移植,還是多買洗腎機器?

五、道德出現真空現象:由於宗教、文化、意識形態越來越多元化及共融,很難有絕對的對與錯觀點,甚至要接受互相矛盾的意見;故此難以作出滿足所有持份者期望的醫療決定。

由於上述種種原因,不少人甚至醫學專家也認為昔日傳統的醫療道德守則已不合時宜,應該加以修改,甚至廢除。但以目前現狀,要定出一套符合全世界、所有地區、各類疾病皆適用而又具體實用的守則,似乎難若登天。但在有守則好過沒有守則的前提下,傳統的希臘時代《希波克拉底誓詞》(Hippocratic Oath)及上世紀《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仍然有參考價值。

聖經也有不少道德倫理原則,但似乎最重要而適合醫療方面的,就是「愛人如己」了。在加拉太書第五章14節說:「因為全部律法都在一句話裡面成全了,就是『要愛鄰人如同自己』。」而雅各書第二章8節有同樣的教導:「聖經說『要愛鄰人如同自己』,你們如果照著這話去實行王國的律法,就做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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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的「四大支柱」

試想像一個簡單的情況:一位殺人如麻的囚犯患上了盲腸炎,需要外科手術治療。雖然社會上可能有意見認為積犯死有餘辜,但是醫生相信這個手術即使有創傷性,要割開病人的肚皮,也是要為病人最大好處著想。假若病人不同意做手術,又怎麼辦呢?

一般來說,醫生若參考了傳統的醫學倫理「四大支柱」,便應該可以作出最好的決定:

一、病人自主權(Autonomy):即是病人有權決定自己的治療方法。問題在於病人是否有足夠自決能力?有沒有足夠醫學資料作參考,讓病人作出最佳的選擇?此外,更有人認為醫生也應該擁有自主權,不須接受醫院或社會不合理的要求,更不受金錢或政治操控其醫治病人的方法。

二、對病人有益(Benevolence):就是所作的醫療決定對病人有益處,甚至應該是最少風險的益處。但往往由於各種外在因素,特別是在資源缺乏之下,可能只採納各方案當中最合成本效益的治療方案。

三、對病人無損(Non-maleficence):假若沒有對症下藥的治療方法,也盡量讓病情不要惡化。同樣要考慮,就是避免治療方法帶來的嚴重不良作用或後遺症。這方面的醫療損害不單是身體上的,也包括社會功能及正常的生活質素。

四、對社會公道(Justice):對患上同樣疾病的人要一視同仁,不能因為性別、宗教、職業及其他社會因素,甚至是親屬關係,而在治療方法上偏私或給予特別優待。不過在現實中,尤其是在私營醫療架構下,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確實有一定的影響力。

除了上述四大原則之外,也有人加上保障病人私隱(Confidentiality)、對病患者忠誠(Fidelity)及尊重(Respect),並在任何情況下保持醫學專業水平(Professionalism)。

上述各項原則,在實際執行的時候,未必容易全部達成;而且每個病人各有不同狀況,對每個原則的需要有輕重之分。例如上述的盲腸炎手術,雖然病人做「開刀」手術實在有損身體,但卻對其健康有益處。醫生不能因為時間安排或金錢利益,甚至是宗教道德理由,而拒絕替一位患盲腸炎的殺人積犯施救。假若病患者堅決拒絕手術,醫生理論上也不能動他分毫,除非出現緊急即時生命危險。假若病人因宗教原因拒絕輸血,也要盡量尊重。最後,若時間許可,也要給病人充足的解釋,並盡量得到其至親家屬同意。

雖然聖經沒有具體地指出各項醫學的倫理原則,但是有一些相關的經文可作參考。例如帖撒羅尼迦前書第四章11至12節:「又要立志過安靜的生活,辦自己的事,親手做工,正如我們從前吩咐你們的那樣,好使你們在外人面前行事端正,自己也不會有甚麼缺乏。」這與「自主權」(Autonomy)有關;舊約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的十誡: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別人的……,真是與「無損他人」(Non-maleficience)原則相同。此外,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31至46節也記載不少「對人有益」(Benevolence)行為:給飢餓者食物、口渴者水喝、客旅住宿……。至於「公義」(Justice)問題,聖經有關經文更多的是,如詩篇第三十七篇28節及第一百零六篇3節、彌迦書第六章8節、阿摩司書第五章24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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