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莎白·布維亞──求死不能的故事

伊利莎白·布維亞(Elizabeth Bouvia)是一位患嚴重腦癱(cerebral palsy)的病人,她的四肢癱瘓及關節嚴重退化,導致臥床不起。但是她的智力健全,還考得一個學位。可惜她不能工作,又和家人及丈夫脫離了關係,需要被別人長期照顧。經濟上,她倚賴公共援助過活,因而覺得絕望。她在1983年26歲的時候,透過「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委派的律師,要求政府了結她的生命,並且在美國加州Riverside General醫院內嘗試絕食。這行為引起美國傳媒大肆報道,醫院當局向法庭提出申訴。

加州法院拒絕布維亞的要求,指令容許醫院在必要時給她插上胃喉強行餵食。有醫生認為替病人強行插入胃喉不人道,改以匙羹餵食。到了1986年,這種方式引起她嘔吐,醫院在她反對之下改用胃喉。醫院解釋,因有救命需要,病人過往有絕食病歷,以及經專業評估她若有足夠營養可多活15至20年。結果布維亞再次控訴醫院及其職員,要求拔除胃喉,並且停止所有她不同意的醫療措施。

法院早期聆訊結果指,若同意布維亞的請求,便等同協助病人自殺,因此拒絕她的申訴。布維亞的律師立刻上訴,而上訴庭承認一位心智健全的病人有基本的權利拒絕任何醫治,即使治療可以拯救或延長其壽命,而且這種權利並不限於患有末期疾病的人。此外,上訴庭認為病人能夠延長生命,也不及生活質素重要;因此裁定布維亞有權利讓自己餘生享有尊嚴及平安。至於醫務人員輔助自殺的理據,在這個案中並不成立。

在上訴庭判案後,布維亞的胃喉被移除,過一段時間便離開了醫院。她的體重日漸減少,並出現關節發炎及其他健康問題,入住了私人療養院。雖然她堅持離開世界,但發現絕食更痛苦。在適當的痛楚控制之下,她生存了相當長的時間。1998年,她在美國《60分鐘》節目訪問中表示,仍然希望自己可以死於自然。

這個案帶出了不少醫學倫理問題,例如:

一、布維亞的疾病是否屬於末期?若不是,醫生為了病人尊嚴而不施行拯救生命措施,是否不道德?

二、病人是否真有權利要求醫生停止治療,讓自己失救死亡?這是否屬於自殺行為?醫生若依病人要求,會否構成「輔助自殺」罪行?

三、假若提升生活質素的治療方法會縮短病人壽命,例如處方嗎啡類藥物止痛,卻會使肺功能更差;是否容許?

四、尋死的病者往往精神狀況不佳,容易情緒波動,影響認知能力,很難客觀平衡治療方式的好處與壞處。因此在甚麼情況下才能確認病人是在清醒及冷靜的狀況下作決定呢?

舊約聖經先知約拿在不合自己心意的情況下,屢次出現尋死的念頭:「耶和華啊,求你取去我的性命吧!因為我死掉比活著更好。」(約拿書4:3)、「我死掉比活著更好!」(約拿書4:8)。但上主直接教訓他之後,他並沒有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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