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定義是「在知道足夠的事實基礎上,作出理性的同意決定」。這情況通常在醫學上出現,就是病人聽取完有關的醫學解釋後,同意有關的治療方式簽名作實。若病人的健康或精神狀況不穩定(或沒有能力),未能清楚了解相關資料的時候,則需要其法定監護人(按法例指定的至親家屬)代為簽署決定。不過,在突發性及有嚴重生命危險的時候,而病人的精神狀態又未能理性地了解治療程序,也沒有足夠時間尋覓監護人,就可以豁免知情同意;醫生有權為病人最佳利益決定相關治療,而日後最好有追認的程序。此外,這種同意也可以在非治療程序中出現,例如醫學研究或公開病人個人醫學資料方面等等。

雖然知情同意主要的目的是保障病人的知情權益,但在病人簽名之後,也多少保障醫護人員的權責,免他們受無理的批評或遭人索償。「知情」的範圍通常包括以下數點:

一、治療程序的主要目的及其優點;

二、治療過程中的危險性及併發症;

三、其他可供選擇的治療方法;

四、病人有權拒絕治療而不會受到歧視;

五、若同意的話,病人如何配合治療。

若細心分析上述項目,不難發現實施上的困難,尤其是何謂「足夠知情」?因為一般病人甚至醫務人員也不可能完全明白醫療程序中所有細節,更遑論全部可能出現的後遺症。況且,每個人對醫療的反應不同,間中也會出現估計不到的意外。

不過在現實治療疾病的過程中,並不是所有醫學資料都需要病人或其家人知情同意。有些時候為了社會大眾的益處,例如出現傳染性疾病,即使病人沒有同意,法律上也要求申報病人的資料,甚至公開。另外,若病人每一次求診(特別是相當安全並不嚴重的疾病)都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文件的話,執行上會相當繁複且費時,又有可能影響良好的醫患關係。故此在這些情況下,應該可以把病人自願選擇前往這醫療機構求診,算作「間接/含蓄同意」(Implied consent),無須簽名作實。

至於醫學研究方面,履行知情同意程序間中也出現困難。首先是某些實驗(例如測試新藥)會因病人的「知情」而失準。此外,也有一些病人已經失聯(甚至已經過世),不可能表達意見。在這等情況下,尤其是對病人健康沒有關連或額外不良影響,只要有合資格的審查小組(例如醫學倫理委員會)書面同意,醫學研究應該可以進行。

聖經也有一段關於「同意」的醫療手術事件,記載於創世記第三十四章。當時外邦人示劍的父親前來向猶太人雅各求親。雅各的兒子要求對方先同意接受「割禮」(即是男子割包皮手術),他們才可以在猶太地區居住,與以色列人相處,做買賣,甚至通婚(21-22節)。其實,這是雅各的兒子們因妹妹被示劍污辱而想出來報仇的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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