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在西方或東方,一般的醫學倫理都不是無中生有,或者忽然出現的;通常經過長時間討論、實踐、修改,重複不斷修訂出來。根據英國「基督徒醫生團契」於1998年的‘World Alive’講座認為,各地的醫療標準很多時由以下因素決定:
一、個人直覺(gut feeling):在強調個體主義下,一種「個人感覺良好」的想法往往變成重要的決定。可惜這主觀感受很容易出錯。
二、合乎邏輯(logical):這是經過認真思考的決定,似乎相當客觀。可惜每個人也有各自的偏見,特別是在知識缺乏之下,不一定能夠作出客觀正確的醫療決定。
三、符合良心(conscience):假若所作的決定合乎自己的良知,完全沒有內疚感覺,便可以作決定。可惜有些人因為受到不良教導或其他環境因素影響,產生了偏差(甚至沒有)良知,作出傷害他人卻自以為是的決定。
四、多數意見(consensus):如果大部分人都表示贊成,這樣下決定似乎最好。可惜曾幾何時,大部分人認為地球的形狀是四方形或太陽環繞地球運行;結果被天文學證實了錯誤。此外,不同文化與種族的集體意見有時會不同,甚至是相反;例如非洲的「女性割包皮」傳統習俗,於西方看來,是十分歧視女性而且殘忍的行為。
五、效果定奪(consequences):這是一種實用主義方法,只求良好結果,無需重視動機及過程。歷史裡,這種方式可以製造慘劇,例如70年代柬埔寨政權為了成功消除麻瘋病,把全部患上此病的病人殺掉。
六、相對主義(relativism):就是不作任何絕對的決定,不分對與錯、好與壞,各樣可行方法任君(病人)選擇。在現實中,這種看似理想的方式很難實踐,病人很難在沒有醫生或專家指導下,純粹靠自己的判斷作出最佳的決定。
七、訴諸權威(authority):醫療倫理交由醫學專家,按照最新的科研發展去作決定。可惜權威人士也會被人誤導或誤解科學研究,導致次好或錯誤決定出現。況且專家也有可能良莠不齊,有時會為個人好處(例如濫於嘗試新的醫療手術)而作出犧牲病人權益的決定。
由此可見,沒有任何一種方式可以令醫學倫理的決定放諸四海皆準。不少地區的醫學組織因此決定由一批專家組成「醫學道德委員會」,研究相關醫學倫理問題;參考各方面(包括醫學研討、病人權益,甚至宗教文化等)資料,然後作出建議;再經臨床實踐成功後,才成為執行上或審裁上的指引。
基督教信仰一些道德原則很多時藉著信徒中的醫務人員影響醫學倫理。例如:「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指出重視生命;「難道你們不知道,你們的身體就是聖靈的聖所嗎?」(哥林多前書6:19)提醒人,保持個人健康的重要;而「你們希望別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對待別人」(馬太福音7:12),更是倫理道德的精要。
冷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