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定義是「在知道足夠的事實基礎上,作出理性的同意決定」。這情況通常在醫學上出現,就是病人聽取完有關的醫學解釋後,同意有關的治療方式簽名作實。若病人的健康或精神狀況不穩定(或沒有能力),未能清楚了解相關資料的時候,則需要其法定監護人(按法例指定的至親家屬)代為簽署決定。不過,在突發性及有嚴重生命危險的時候,而病人的精神狀態又未能理性地了解治療程序,也沒有足夠時間尋覓監護人,就可以豁免知情同意;醫生有權為病人最佳利益決定相關治療,而日後最好有追認的程序。此外,這種同意也可以在非治療程序中出現,例如醫學研究或公開病人個人醫學資料方面等等。

雖然知情同意主要的目的是保障病人的知情權益,但在病人簽名之後,也多少保障醫護人員的權責,免他們受無理的批評或遭人索償。「知情」的範圍通常包括以下數點:

一、治療程序的主要目的及其優點;

二、治療過程中的危險性及併發症;

三、其他可供選擇的治療方法;

四、病人有權拒絕治療而不會受到歧視;

五、若同意的話,病人如何配合治療。

若細心分析上述項目,不難發現實施上的困難,尤其是何謂「足夠知情」?因為一般病人甚至醫務人員也不可能完全明白醫療程序中所有細節,更遑論全部可能出現的後遺症。況且,每個人對醫療的反應不同,間中也會出現估計不到的意外。

不過在現實治療疾病的過程中,並不是所有醫學資料都需要病人或其家人知情同意。有些時候為了社會大眾的益處,例如出現傳染性疾病,即使病人沒有同意,法律上也要求申報病人的資料,甚至公開。另外,若病人每一次求診(特別是相當安全並不嚴重的疾病)都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文件的話,執行上會相當繁複且費時,又有可能影響良好的醫患關係。故此在這些情況下,應該可以把病人自願選擇前往這醫療機構求診,算作「間接/含蓄同意」(Implied consent),無須簽名作實。

至於醫學研究方面,履行知情同意程序間中也出現困難。首先是某些實驗(例如測試新藥)會因病人的「知情」而失準。此外,也有一些病人已經失聯(甚至已經過世),不可能表達意見。在這等情況下,尤其是對病人健康沒有關連或額外不良影響,只要有合資格的審查小組(例如醫學倫理委員會)書面同意,醫學研究應該可以進行。

聖經也有一段關於「同意」的醫療手術事件,記載於創世記第三十四章。當時外邦人示劍的父親前來向猶太人雅各求親。雅各的兒子要求對方先同意接受「割禮」(即是男子割包皮手術),他們才可以在猶太地區居住,與以色列人相處,做買賣,甚至通婚(21-22節)。其實,這是雅各的兒子們因妹妹被示劍污辱而想出來報仇的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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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醫學倫理歷史

醫學倫理在西方歷史上比較著名的指引就是《希波克拉底誓詞》(Hippocratic Oath)。現根據維基百科的翻譯列出:

「願以自身能力及判斷力所及,遵守此約。凡授我藝者,敬之如父母,作為終身同業伴侶,彼有急需,我接濟之。視彼兒女,猶我兄弟,如欲受業,當免費並無條件傳授之。凡我所知,無論口授書傳,俱傳之吾與吾師之子及發誓遵守此約之生徒,此外不傳與他人。

我願盡余之能力與判斷力所及,遵守為病家謀利益之信條,並檢柬一切墮落和害人行為,我不得將危害藥品給與他人,並不作該項之指導,雖有人請求亦必不與之。尤不為婦人施墮胎手術。我願以此純潔與神聖之精神,終身執行我職務。凡患結石者,我不施手術,此則有待於專家為之。

無論至於何處,遇男或女,貴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為病家謀幸福,並檢點吾身,不作各種害人及惡劣行為,尤不作誘姦之事。凡我所見所聞,無論有無業務關係,我認為應守秘密者,我願保守秘密。

尚使我嚴守上述誓言時,請求神祗讓我生命與醫術能得無上光榮,我苟違誓,天地鬼神實共亟之。」

上述誓言雖然在2,000多年前寫成,與近代的醫學發展實際上有些脫節,例如昔日沒有合法墮胎及安樂死等爭拗。不過,這誓詞的基本精神仍然值得參考,尤其是當中提及到對病人有益(beneficence)及無損(non-maleficence)的原則。此外,誓言明言對病者的私隱應該守口如瓶,更是現今「醫患」之間的重要道德。

不過,現時不少國家的醫學界比較喜歡採用1948年世界醫學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的《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作為指引,特別是加上了「我對病患負責,不因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治或地位不同而有差別……」這一項反歧視原則,對醫學發展國際化相當重要。

雖然聖經記載耶穌叫信徒不要起誓:「我告訴你們,總之不可起誓……」(馬太福音5:34)但保羅本身也曾起誓(哥林多後書1:23、加拉太書1:20)。因此,一般認為經文的重點乃是叫人不要隨意起誓,免得流於空洞,成為謊言;正如雅各書第五章12節說:「我的弟兄們,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不可指著天起誓,不可指著地起誓,也不可用任何別的誓言起誓。你們『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免得你們落在審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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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醫學倫理歷史

歷史上最早的東方醫學發展地應該是中國了。有人認為中國最早的醫學文獻《黃帝內經》本身已有倫理道德標準,因其內容不單有醫學知識及技能,更受到昔日的社會文化及民生等因素影響,包括人際及「醫患」關係。《黃帝內經》集合百家精華,當中的「十全」(即人類身體完美健康狀態的十方面,例如精神齊備、血氣充盈、肌肉健壯、骨髓堅固、臟腑安寧、皮膚光潔、乃脈和調、神明自得、耳目聰明、知覺敏銳等)被視為醫學預防與醫治的標準及道德哲理。不過昔日的古文字要能準確地解釋及演繹醫學倫理(「醫德」),實在非常困難,而且不容易應用在今天的醫療之上。

因此,不少人認為中國醫學的倫理典籍最具體是唐朝孫思邈的著作《備急千金要方》第一卷《大醫精誠》。有人分析這篇文獻,它對「醫德」提出兩大要求:

一、精湛醫術:要求身為醫者,要對醫道中「至精至微之事」必定要有「博極醫源、精勤不倦」。

二、誠信品格:它指出醫者要有高尚的品德修養,對病人要感同身受「見被苦惱、若己有之」,並要有「大慈惻隱之心」去「普救含靈之苦」。

此外,更不能「自逞俊快、邀,射名譽」或「恃己所長、經略財物」。

不過,也有人認為孫思邈在文章中引用東漢張湛在醫藥及醫療方面「精與誠」相關說話;故此,後者才是最早的醫學倫理鼻祖。張湛認為「大醫」的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精通醫術:「夫經方之難精,由來尚矣。」「今以至精至微之事,求之於至粗至淺之思,豈不殆哉!」「故學者必須博極醫源,精勤不倦,不得道聽途說,而言醫道已了,深自誤哉。」

二、誠心救人:「凡大醫治病,必當安神定志,無慾無求,先發大慈悲惻隱之心,誓願普救含靈之苦。若有疾厄來救者,不得問其貴賤富貴、長幼妍蚩、怨親善友、華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親之想。亦不得瞻前顧後,自慮吉凶,護惜身命……」

中醫的歷史上,戰國時代的扁鵲及三國時代的華陀應該是醫術最精湛的大夫。但是有上述「精與誠」兩者兼備的人不算太多,而較有名的是清朝初期的王家瓚。他身為長子,卻將父親留下的田地讓給兩位弟弟,自己則行醫濟世。他一生安貧樂業,醫德高尚,不以行醫謀取私利。對待病人,他不分地位高低、貧富貴賤,一視同仁。治病之餘,他親自採集中草藥製成特效中藥,免費為貧窮者治病。他行醫態度認真,而且醫術高明,被百姓稱為「王神仙」。他的子孫繼承他的志願,成為醫學世家。

算得上是東方人的耶穌,也被稱為「偉大的醫生」(The Great Physician)。因為他治好很多病人(包括患病多年未得醫治的人,甚至患急症瀕死的人),除了醫治身體疾病,他也醫治心靈軟弱的人。他的醫學至理名言:「健康的人不需要醫生,有病的人才需要;我來不是要召義人,而是要召罪人。」(馬可福音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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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是如何定出來的?

無論在西方或東方,一般的醫學倫理都不是無中生有,或者忽然出現的;通常經過長時間討論、實踐、修改,重複不斷修訂出來。根據英國「基督徒醫生團契」於1998年的‘World Alive’講座認為,各地的醫療標準很多時由以下因素決定:

一、個人直覺(gut feeling):在強調個體主義下,一種「個人感覺良好」的想法往往變成重要的決定。可惜這主觀感受很容易出錯。

二、合乎邏輯(logical):這是經過認真思考的決定,似乎相當客觀。可惜每個人也有各自的偏見,特別是在知識缺乏之下,不一定能夠作出客觀正確的醫療決定。

三、符合良心(conscience):假若所作的決定合乎自己的良知,完全沒有內疚感覺,便可以作決定。可惜有些人因為受到不良教導或其他環境因素影響,產生了偏差(甚至沒有)良知,作出傷害他人卻自以為是的決定。

四、多數意見(consensus):如果大部分人都表示贊成,這樣下決定似乎最好。可惜曾幾何時,大部分人認為地球的形狀是四方形或太陽環繞地球運行;結果被天文學證實了錯誤。此外,不同文化與種族的集體意見有時會不同,甚至是相反;例如非洲的「女性割包皮」傳統習俗,於西方看來,是十分歧視女性而且殘忍的行為。

五、效果定奪(consequences):這是一種實用主義方法,只求良好結果,無需重視動機及過程。歷史裡,這種方式可以製造慘劇,例如70年代柬埔寨政權為了成功消除麻瘋病,把全部患上此病的病人殺掉。

六、相對主義(relativism):就是不作任何絕對的決定,不分對與錯、好與壞,各樣可行方法任君(病人)選擇。在現實中,這種看似理想的方式很難實踐,病人很難在沒有醫生或專家指導下,純粹靠自己的判斷作出最佳的決定。

七、訴諸權威(authority):醫療倫理交由醫學專家,按照最新的科研發展去作決定。可惜權威人士也會被人誤導或誤解科學研究,導致次好或錯誤決定出現。況且專家也有可能良莠不齊,有時會為個人好處(例如濫於嘗試新的醫療手術)而作出犧牲病人權益的決定。

由此可見,沒有任何一種方式可以令醫學倫理的決定放諸四海皆準。不少地區的醫學組織因此決定由一批專家組成「醫學道德委員會」,研究相關醫學倫理問題;參考各方面(包括醫學研討、病人權益,甚至宗教文化等)資料,然後作出建議;再經臨床實踐成功後,才成為執行上或審裁上的指引。

基督教信仰一些道德原則很多時藉著信徒中的醫務人員影響醫學倫理。例如:「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指出重視生命;「難道你們不知道,你們的身體就是聖靈的聖所嗎?」(哥林多前書6:19)提醒人,保持個人健康的重要;而「你們希望別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對待別人」(馬太福音7:12),更是倫理道德的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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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越來越複雜

醫學倫理的作用主要是指導醫務人員,如何依照公認又專業並合乎道德的標準來醫治病人及與病人保持適當的關係。由於道德標準會受到社會文化、經濟等因素影響,因而隨著時代發展,醫學倫理會有所不同。近年似乎出現很多複雜的醫療訴訟個案,反映出醫療道德的考慮越來越複雜。根據英國「基督徒醫學團契」(Christian Medical Fellowship)在1998年的’World Alive’講座,確認了道德決定比以前困難得多,原因如下:

一、醫學知識及技能進步快速:昔日醫生只考慮需要與否用指定方法,例如為肺炎病人處方某一抗生素。但現時卻要考慮各種有效方法,例如應否為無症狀主動脈血管瘤病人動有生命危險的手術,或給予早產嬰兒長期機械人工呼吸等。

二、大眾傳播的影響力:昔日醫學知識頗為神秘,病人唯有信任醫生。現在醫學已成為大眾資產,經媒體介紹給公眾。今時已多有對醫學認識的病人,甚至可與醫務人員爭論何謂「最佳治療方案」。此外,傳媒也會監察及調查出現的醫療事件並公布,甚至渲染報道。

三、醫學越來越專門及細微發展:昔日醫生可以獨自決斷最佳治療方法,但現在對於重要醫療決定,大多要經過集體討論,甚至需要其他醫療人員意見,得到共識才進行。

四、經濟及資源限制:由於醫學發展神速,嶄新的治療方法越來越昂貴;因而出現資源運用優先次序的爭論,例如把有限款項投放心臟移植,還是多買洗腎機器?

五、道德出現真空現象:由於宗教、文化、意識形態越來越多元化及共融,很難有絕對的對與錯觀點,甚至要接受互相矛盾的意見;故此難以作出滿足所有持份者期望的醫療決定。

由於上述種種原因,不少人甚至醫學專家也認為昔日傳統的醫療道德守則已不合時宜,應該加以修改,甚至廢除。但以目前現狀,要定出一套符合全世界、所有地區、各類疾病皆適用而又具體實用的守則,似乎難若登天。但在有守則好過沒有守則的前提下,傳統的希臘時代《希波克拉底誓詞》(Hippocratic Oath)及上世紀《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仍然有參考價值。

聖經也有不少道德倫理原則,但似乎最重要而適合醫療方面的,就是「愛人如己」了。在加拉太書第五章14節說:「因為全部律法都在一句話裡面成全了,就是『要愛鄰人如同自己』。」而雅各書第二章8節有同樣的教導:「聖經說『要愛鄰人如同自己』,你們如果照著這話去實行王國的律法,就做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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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的「四大支柱」

試想像一個簡單的情況:一位殺人如麻的囚犯患上了盲腸炎,需要外科手術治療。雖然社會上可能有意見認為積犯死有餘辜,但是醫生相信這個手術即使有創傷性,要割開病人的肚皮,也是要為病人最大好處著想。假若病人不同意做手術,又怎麼辦呢?

一般來說,醫生若參考了傳統的醫學倫理「四大支柱」,便應該可以作出最好的決定:

一、病人自主權(Autonomy):即是病人有權決定自己的治療方法。問題在於病人是否有足夠自決能力?有沒有足夠醫學資料作參考,讓病人作出最佳的選擇?此外,更有人認為醫生也應該擁有自主權,不須接受醫院或社會不合理的要求,更不受金錢或政治操控其醫治病人的方法。

二、對病人有益(Benevolence):就是所作的醫療決定對病人有益處,甚至應該是最少風險的益處。但往往由於各種外在因素,特別是在資源缺乏之下,可能只採納各方案當中最合成本效益的治療方案。

三、對病人無損(Non-maleficence):假若沒有對症下藥的治療方法,也盡量讓病情不要惡化。同樣要考慮,就是避免治療方法帶來的嚴重不良作用或後遺症。這方面的醫療損害不單是身體上的,也包括社會功能及正常的生活質素。

四、對社會公道(Justice):對患上同樣疾病的人要一視同仁,不能因為性別、宗教、職業及其他社會因素,甚至是親屬關係,而在治療方法上偏私或給予特別優待。不過在現實中,尤其是在私營醫療架構下,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確實有一定的影響力。

除了上述四大原則之外,也有人加上保障病人私隱(Confidentiality)、對病患者忠誠(Fidelity)及尊重(Respect),並在任何情況下保持醫學專業水平(Professionalism)。

上述各項原則,在實際執行的時候,未必容易全部達成;而且每個病人各有不同狀況,對每個原則的需要有輕重之分。例如上述的盲腸炎手術,雖然病人做「開刀」手術實在有損身體,但卻對其健康有益處。醫生不能因為時間安排或金錢利益,甚至是宗教道德理由,而拒絕替一位患盲腸炎的殺人積犯施救。假若病患者堅決拒絕手術,醫生理論上也不能動他分毫,除非出現緊急即時生命危險。假若病人因宗教原因拒絕輸血,也要盡量尊重。最後,若時間許可,也要給病人充足的解釋,並盡量得到其至親家屬同意。

雖然聖經沒有具體地指出各項醫學的倫理原則,但是有一些相關的經文可作參考。例如帖撒羅尼迦前書第四章11至12節:「又要立志過安靜的生活,辦自己的事,親手做工,正如我們從前吩咐你們的那樣,好使你們在外人面前行事端正,自己也不會有甚麼缺乏。」這與「自主權」(Autonomy)有關;舊約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的十誡: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別人的……,真是與「無損他人」(Non-maleficience)原則相同。此外,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31至46節也記載不少「對人有益」(Benevolence)行為:給飢餓者食物、口渴者水喝、客旅住宿……。至於「公義」(Justice)問題,聖經有關經文更多的是,如詩篇第三十七篇28節及第一百零六篇3節、彌迦書第六章8節、阿摩司書第五章24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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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醫學相關的生命倫理題目

醫學往往涉及人之生與死。雖然生命誕生自千古以來都是自然地出現之事,但在醫學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過自然及非自然出生及結束的現象。昔日,孔子回答學生詢問有關死亡問題的時候,曾經說過:「未知生、焉知死?」(見《論語、先進》)。雖然孔子是指「人生」而不是指「出生」的問題,但歷代宗教、哲學、法律學者及醫學生物等專家不斷嘗試作出解答;可惜往往帶出更多倫理道德難題。單單在生命剛開始的時候,已經出現不少爭議,例如:

一、何謂「生命的開始」?是在精子與卵子受孕期間開始?在胚胎形成還是出生後,開始呼吸、獨自生存的時候?精蟲或卵子與及葡萄胎算不算有生命?

二、避孕是否違反天命?哪種方法較為道德?流產(自然或人工)是否等於結束新生命?墮胎是否等於謀殺生命?

三、若因醫學原因,需要決定放棄母親或嬰兒的生命,二者取其一,應該如何抉擇?

四、人工受孕或試管嬰兒是否違反天意?應不應該容許人自行選擇嬰兒性別?借種(精子及卵子)生育有何道德問題?是否容許「代母」(借胎)?日後又是否容許「代母」親子相認?

五、無性繁殖(「克隆」Cloning)產生複製人,會帶來甚麼道德問題?胚胎基因改造會否製造「新人類」或科學怪人?

六、卵子及精子銀行會否造成「優生學」註1?如何避免把生命商業化的危機?

七、會否容許細胞培植無性嬰兒?若成為器官移植工廠,會產生甚麼道德問題?

以上種種情況,並不能包括所有與生命有關的倫理問題。若加上各宗教認同的靈魂存在,更會加深醫學道德困難,例如:胎兒何時才有靈魂?基督教的聖經補充了人類生命的宗教性:「有神兒子的人就有生命,沒有神兒子的人就沒有生命。」(約翰壹書第五章12節《環球聖經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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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優生學」是指研究通過非自然或人為的手段來改進人類遺傳基因素質的學術領域。(參維基百科)


何謂「醫學倫理」?

「醫學倫理」顧名思義指在處理醫學的範疇內所產生的各種道德問題上,需要一個符合病患者福祉的指引,以及合情合理的價值觀點和執行原則。基本上,這是醫務人員與病人之間的關係及互信表現,特別是前者的操守行為。一般來說,醫學倫理主要涉及生命與死亡有關的事宜,例如人工受孕及性別選擇、家人反對下停止人工呼吸等等複雜問題。此外,醫學倫理帶出了病人權益、知情同意、私隱守密、醫療疏忽等等題目。不過醫學上的倫理並不是法律,也沒有行使法律的權力。醫護人員原則上要跟隨這些指引履行職務,若不遵守醫療道德的指引而出現問題,仍需附上醫療責任,甚至會受到相關的法律懲處。

此外,醫學上的倫理也不是永恆或絕對而一成不變,事實上會跟著時代及環境轉變而有所不同或修改。例如墮胎與社會的文化與宗教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基因改造那等發生的生育及複製人的道德問題。很多時,在醫療資源限制之下,更需要醫學實用的倫理原則來決定先後次序及取捨,例如器官移植及在疫情下疫苗注射等。

總括來說,醫學倫理為醫療健康專業人士在複雜及挑戰性的環境下,提供一個最佳及能夠實踐的框架;在保持專業的權益及自主權下,也在保障病患者權益及自決能力下,給病患者提供最合適的照顧及治療。

雖然有人認為耶穌是偉大的醫生,但是聖經沒有明顯指出各項醫學的倫理問題,也沒有具體的醫學倫理指引。不過聖經卻有一個相當重要的道德原則,就是耶穌所說「愛人如己」的誡命(馬太福音22:39),用以實踐的心態乃是「 所以在任何事上,你們希望別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對待別人,這是律法和先知的總綱。」(馬太福音7:12)。其實使徒保羅也有類似的說話,就記載在加拉太書第五章14節:「因為全部律法都在一句話裡面成全了,就是『要愛鄰人如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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