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法、理、情」 之 換肝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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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結婚廿載,育有一名十分乖巧懂事的女兒,一家人關係十分密切,經常結伴外出旅行。但有一天,陳老師突然感覺非常不適,疲倦得很,周身好像發熱,在妻子的勸說和陪伴之下到家庭醫生診所求診。醫生初步目測已發覺陳老師的有異樣,特別是「眼白」嚴重偏黃,隨即檢查小便更證實是肝臟出現問題,懷疑是患上急性肝炎。勉強之下,陳老師進了醫院檢查及治療,可惜病情很快轉趨惡化,肝功能愈來愈差,肝臟科專家認為是「暴發性肝炎」,屬相當罕有的病,有極大的危險性。

短短數天,陳先生病情每況愈下,很快陷入了昏迷狀態且有出血現象,醫生告知家人,病者肝臟衰竭,情況不妙,要作最壞的打算。陳太得悉噩耗後,立即與身在美國擔任教授的哥哥商量,認為即時進行換肝手術是提升生存率的最佳方法,於是找主診醫生商量。

主診醫生在重新再檢視病情後,也認為換肝是最好的方法。就讀中學的女兒抵達醫院時得悉父親的病情,表示願意捐出部分肝臟救父,檢查之下,無論血型及其他基因排列都很合適,可以減少排斥的風險。

陳太知道手術有危險,但為了救夫,也同意女兒的決定。不過,正當醫生深入了解陳小姐的健康情況時,發覺她年滿17歲,未達成人器官捐贈的法律要求。而陳太雖然也同意捐肝,但驗血結果不適合。即使陳先生的情況已屬緊急,但由於時間倉促,一時間未能找到適合的肝臟,在此無奈的情況下,醫院唯有向社會發出緊急呼籲,希望有好心人或生前立願器官捐贈的死者出現…。

冷對

、法、理、情」

「醫、法、理、情」 之 「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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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Euthanasia) 的中譯反映英語的希臘文字源字根,意乃「安樂(安寧) 地離世」(Dying well, or a good death) ,顧名思義,原意乃死得安樂(而有尊嚴)。若臨終的人自覺或身邊的至親認為病人生不如死,而當事人更覺得生無可戀或想保留自己的尊嚴,希望有安祥生命的終結乃是人正常的願望。當至愛至親離世時,不少人都以離世者能好好善终、安祥離世為安慰、紓解哀傷,故此安樂地 (在減少痛苦之下) 離世之意願可說是人之常情,是能理解的「情」操。

鑽石「王老五」的陳教授,是城中著名的歷史學家,一向活得自由自在,但卻疏於自我護理而患隱藏性的高血壓和糖尿病,最終因腦溢血導致半身不遂…。他在失去先前自主的能力之下而陷入極度的絕望,故此冷靜地以未殘的左手寫信簽名要求「安樂死」,這其實就是「醫生協助的自殺」。女醫生在兩難之間,既有同理心又同情他的困境,但也想到習醫是為了救人,幫助病者和尊重生命,而不是毀滅生命。

從法理的角度看,「安樂死」分類為兩種:第一種是被動安樂死(如不繼續無效的治療);第二種是主動安樂死(如「醫生協助的自殺」)協助病人結束生命。我們接受是第一種的做法,例如停止給垂死病人提供依靠機械的維持生命程序或撤去有關程序。上文已指出「醫生協助的自殺」按香港的法律,乃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謀殺、誤殺、或協助、教唆、縱使或促致他人自然或進行自殺企圖,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212章),是違法及不道德的行為。根據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二零一六年一月修訂本) ,安樂死的定義是「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

問題乃是在醫學昌明的現代,人把生死的主權操縱在自己的手中,無論是不顧一切、不顧生命的素質或當事人的意願,維持「生命」一些功能的「延長生命」,或是不顧生命的神聖或生命的倫理的「隨意輕易結束生命」。《聖經》十誡是如此教導:「不可殺人」〈 出20﹕13 〉,底線在乎兩個重點的平衡,即要愛惜生命和生命在神的手裡,故人是不能蓄意自行用自己的方法結束生命。

李耀全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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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法、理、情」之「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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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於自我護理的陳教授因隱藏的高血壓和糖尿問題,患上腦溢血,導致半身不遂、喪失言語、工作和自我照顧能力。令他極感絕望的是失去了自主、自尊、自由等一生為人應有的尊嚴。

陳教授所要求的「安樂死」,其實就是「醫生協助的自殺」。自古以來,自殺求死的人為數不少,方式也林林總總。探究真正求死的主因,不外是身體及心靈上的苦、痛、和空虛失望,有生無可戀之絕望地步,正如陳教授此刻的心境,認為死才是出路,故才有決心、思路清晰,冷靜地以未殘的左手寫信簽名以求死。

收到病者信件要求「安樂死」的女醫生,一方面固然有同理心,很同情他的困境,明白如此一位有成就的長者想維護自己為人的尊嚴,是需要照顧的;但她也想到,習醫是為了救人,幫助病者,尊重生命,而不是毀滅生命。她記得做醫科學生時所認同的希波克拉底醫師誓詞﹕「要憑良心,不違人道,不行傷害。」「助人自殺,是法律不容的。」不單如此,陳教授比很多人還幸福,如天生無手無腳的胡哲;口手不能言動的霍金;意外後四肢癱瘓,曾多次求死的斌仔…。在每一天,相信有為數不少的人會因病痛、工作學習壓力或情場失意而求死,難道都遂其所願嗎?再者,陳教授失去雖多,但仍能思想、決斷、寫作等,是否因事出突然,情緒久久不服,他更需要的是輔導、啟迪?甚至像尤伯連納般現身說法,勸導大家時刻重視自己的血壓和糖尿問題?她也想到這節經文﹕「因為人若有願作的心、必蒙悅納、乃是照他所有的、並不是照他所無的。」〈林後8﹕12〉陳教授還有不少啊!

她也想到,人終歸會死,但何時、何處、如何死,並不掌握或操縱在人或醫生的手裡;醫生的使命是救人,而不是「協助殺人或協助自殺」。再看斌仔,他最後因人間有愛,放棄了求死,堅強的活下去,至43歲死於失救。「失救和協助自殺,是有天淵之別。」她覺得可以告訴陳教授,人間是有愛、有望、有信的。

雷同德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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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法、理、情」之「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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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是一個極具爭議的議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見解,不同的國家也持不同的態度。根據香港的法律,安樂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謀殺、誤殺、或協助、教唆、縱使或促致他人自然或進行自殺企圖,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212章),是違法及不道德的行為。但是,某些國家包括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美國某些州份已經通過法案容許安樂死合法化。

要了解安樂死,首先我們要明白安樂死的定義。有些人將安樂死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被動安樂死,這包括將病人維持生命的系統移除或將沒有效用的治療停止;第二種是主動安樂死,這包括醫生透過處方藥物直接或協助病人結束生命。不少國家雖然承認安樂死,不過,他們只容許被動安樂死而非主動安樂死,這些國家包括瑞士和德國等等。

根據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二零一六年一月修訂本) ,安樂死的定義是「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但是,停止給垂死病人提供依靠機械的維持生命程序或撤去有關程序並非安樂死。

其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於2006年8月16日建議,並根據食物及衛生局於2009年12月23日發表的諮詢文件及其他文件所更改的建議,任何人可作出預設醫療指示,指明如他處於以下其中一類的情況,包括(1)病情到了末期;(2) 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或(3)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命受限疾病,除了基本護理和舒緩治療外,他可以不同意接受任何維持生命治療。因此,香港與其他只承認被動安樂死的國家基本上有相似的地方。

回到陳教授的情況,相信突如其來的改變一定令他很難受,亦看不到往後生存的意義,並且感到絕望無助。筆者對陳教授的處境深表同情,故此,希望社會大眾能對與陳教授有相類似情況的病人提出積極支援,給予他們愛與關懷,讓他們能在絕境當中看到盼望。

蔡培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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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法、理、情」之「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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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石「王老五」的陳教授是城中著名的歷史學家,一向生活得自由自在,有「天涯海角任鳥飛」之豪邁。年前雖然退下教職,但仍常獲邀到各大專學院講學、出席國際會議並發表論文,生活充實而緊湊,惟獨沒有按醫生的勸戒抽空運動及適當休息;加上交友廣闊,經常酒宴應酬,久而久之,最後引致糖尿及血壓高的問題。雖然即時看過醫生服了藥,但情況仍未受控。

這天,正當準備出門之時,突然感覺頭痛欲裂,眼花撩亂,跟著便倒地而昏了過去,幸好當時有鐘點傭人在場,遂報警求助。很快,昏迷不醒的陳教授被送到附近醫院急症室,當值醫生初步診斷後即急轉腦外科病房治療。經過大腦掃描檢查,專科醫生確診昏迷不醒是因腦嚴重出血,並有生命危險,故急需進行手術;雖然未能及時聯絡上家屬及獲家屬同意,但因情況緊急,生命危在旦夕,故醫生們緊急商量之後,即時安排進行「開腦」手術舒壓。可惜,未趕及黃金的救治時間,手術雖是成功,陳教授已脫離生命的危險,惟他的手腳(右邊)卻癱瘓了,也失去說話能力,從此日常的起居飲食和生理需求都要別人全時間的料理和照顧。

對於一向身體健全及獨立自主的男子漢來說,突如其來的嚴重傷殘,仿如被宣判了死刑,簡直是晴天霹靂、死不如生。住院了一段長時間後,陳教授被轉往護理療養醫院,希望加強沒有明顯康復進展的身軀復元進度。在一個陽光普照的冬日,心灰意冷的陳教授取來筆紙,用左手費力地書寫了一封簡信,然後在歪歪斜斜的字句之下簽上了自己的名字。當值醫生接過他遞上的信件時,看見第一行寫著﹕「請賜我『安樂死』!」

冷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