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金齡 之《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持久授權書》

上期文章說到,監護委員會批出黃婆婆的監護令之後,擁有黃婆婆的監護權的家人便可以動用她的現金去支付她入住院舍的一切費用。唯數年過去後,黃婆婆的現金已經慢慢耗盡。她的財產之中,有一所身體健康還好之時,用來自住的住宅。可是,礙於監護令的權限(每月提取金錢的上限為港幣20,000元),她的監護人不能變賣婆婆的住宅來支付她的生活費。

如果實在需要使用婆婆的財產來維持她的生活,便需要動用《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這部分的申請需要尋求律師協助,並且需要由兩位醫生證明,而且其中一位醫生必須是《醫院管理局條例》法例(第113章)所指定,具有專門經驗的醫生。這個申請要遞交到高等法院,讓法官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去妥善管理黃婆婆的財產。

當高等法院法官批出這個《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的申請之後,產業受託監管人便可以變賣黃婆婆的住宅,用來繼續支付她的生活開支。這個法律程序需要的時間最少數個月。

讀到這裡,讀者可能會問:「有沒有一些較簡單的程序可以使用,讓親人減少麻煩呢?」的確可以考慮趁長者神智清醒之時,預先寫下一份《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是一份文件去授權其他人,在有需要的時候,運用或處理授權人的財產。要留意,這一份文件必須在授權人精神狀況穩定的時候訂立,而且需要由一位醫生和一位律師見證下完成。這一份文件內的授權內容並不會立即生效,只會在授權人(例如長者)失去了精神行為能力的時候才有效力。舉例:當長者因各種原因而出現神志不清的情況,例如突然中風、昏迷等等,獲授權的人便可以行使這一份《持久授權書》,按照長者的意願去處理他的財產,例如支付生活費和醫藥費。

如果訂立了《持久授權書》,黃婆婆的家人便可以避免了這些冗長的申請程序和節省申請的費用。故此,長者可以考慮在健康的時候,訂立一份《持久授權書》,安排一個可靠的人去處理晚年的事情。

「要孝敬父母,使你在耶和華你神賜給你的土地上日子長久。」(出埃及記20:12)

黎智麟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https://www.bigheartsmallheart.com/dr-lai-cl

健康金齡 之 黃婆婆與監護令

黃婆婆是一位80歲的老年人,因為一次嚴重的缺血性中風而導致神智不清。經過一輪搶救之後,她甦醒過來;但未能照顧自己,所以必須安排她入住院舍。由於黃婆婆沒有持久授權書,所以家人不能動用她的財產去安排照顧她的事宜。因此,社工提出幫黃婆婆申請監護令。

申請監護令旨在通過監護委員會介入,為需要協助的人指定一位監護人。監護人將依法例獲得權力,代表那些在住宿選擇、醫療和牙科保健等重要生活決策上,因精神健康問題或智力限制而無法自主決策的當事人做決定。此外,監護人還能夠管理當事人一定限額的財務,目前規定每月上限為港幣20,000元。

在甚麼狀況下可以申請監護令?申請監護令的人士通常涵蓋四類特定的障礙:

一、患有癡呆症、腦退化或嚴重認知障礙的個人,他們因為這些疾病而在決策能力上有嚴重限制。

二、智障人士,其智力限制影響了自我管理和處理生活事務的能力。

三、精神疾病患者,其健康狀況妨礙了自身在個人事務上的決策和判斷力。

四、因為意外或疾病(如中風)導致腦部受創,進而影響生活決策能力的人。

監護人一般是病人的親屬,但如果監護委員會認為親屬未能適當地照顧當事人,或家人之間有紛爭,而且不符合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便會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作為監護人。

根據黃婆婆的情況,監護令將由家人提出,再由兩位醫生評估病人的精神狀況。這幾份表格將會遞上監護委員會審核,而由於批核的時間稍長(平均時間需要約九個月至一年),所以這段時間之內,家人必須動用自己的金錢去為黃婆婆支付入住院舍的費用。數年過後,黃婆婆的現金慢慢耗盡,家人想變賣黃婆婆的住宅去支付院舍的住宿費及雜費。可是,原來他們沒有這個權限……(待續)

「要孝敬父母,使你在耶和華你神賜給你的土地上日子長久。」(出埃及記20:12)

黎智麟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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