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金齡 之 怎樣謂之一份有效的遺囑?

相信大家對於遺囑(俗稱「平安紙」)這份法律文件有一定認識。這份文件按訂立人指示,在其去世後,處理並分配其原有財產。很多人以為訂立一份遺囑需要律師,而事實上,訂立遺囑只需要由兩名見證人見證即可。話雖如此,在律師協助之下訂立的遺囑內容必定更清晰,可以減低日後出現爭議的機會。縱使是這樣,讀者仍然常常看到傳媒報道後人爭奪財產的事件。

有些時候,醫生會被要求為長者評估精神行為能力,看看他們是否有能力訂立一份穩妥及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由醫生測試一個人是否有精神行為能力去訂立遺囑,主要基於一個1870年的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患有妄想症的約翰·班克斯(John Banks)制定了一份遺囑,後來因為他的精神能力問題而被質疑。法院最終裁定,儘管約翰有精神病,他仍具有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來制定有效的遺囑。因為這個案例,普通法的法院普遍會使用以下幾個標準去衡量一本遺囑是否有效:

  • 立遺囑人必須明白他們正在訂立遺囑及遺囑的意義。
  • 立遺囑人必須知道他們正在處理的財產有多少。
  • 立遺囑人必須理解哪些人可能合理地期望從他的遺囑中受益,並考慮是否包括或排除某些人。
  • 立遺囑人不受任何精神障礙影響,包括該障礙扭曲其判斷力。
  • 立遺囑人不得患有任何影響其做出合理分配遺產的決定能力的精神障礙或妄想。

上述最後兩點十分值得留意,因為即使一個人患有任何精神疾病,例如思覺失調等等。只要該疾病不會影響有關訂立遺囑的判斷力,那個人仍然可以訂立遺囑。

在長者中,有一些腦部疾病,例如中風、柏金遜和認知障礙症等等,都有機會影響一個人的判斷能力,從而增加遺囑被挑戰的機會。所以,在這些情況下,律師一般會建議長者到診所評估其精神行為能力。

黎智麟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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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樂悠然 之 如何避免爭產風波

在聖經中記載,以撒和利百加育有兩個兒子,分別是長子以掃和次子雅各。根據當時的風俗,長子名分和家族祝福應該歸予以掃。以撒年老眼花,有一天,祝福以掃之前,要求他去打獵獻食物。利百加聽到後,乘機吩咐雅各披上羊皮,偽裝成以掃,去獲得父親的祝福。當雅各呈上烹調好的美食給以撒,以撒受騙,把祝福賜予雅各。兩兄弟最終因為繼承權而反目(創世記第二十七章)。

與上述事件差不多的情況,在現代的社會時有發生。傳媒也經常報道,長者被侵吞財產或者身故後家人爭奪遺產的事件。有見及此,設立「持久授權書」或者立「平安紙」(遺囑)便可以免去了很多不必要的紛爭。

「持久授權書」是一份文件去授權其他人,在需要的時候運用或處理授權人(例如長者)的財產。這一份文件必須要在當事人精神狀況穩定的時候設立,而且需要一位醫生和一位律師見證。要留意:這一份文件內的授權並不會立即生效,只會在長者失去了精神行為能力的時候才有效。當長者因各種原因而出現神志不清的情況,例如突然中風、昏迷等等,獲授權的人便可以行使這一份「持久授權書」,再按長者的意願去處理財產、支付生活費和醫藥費。

在沒有「持久授權書」的情況下,若長者已失去精神而又需要動用財產去支付日常生活費用,便需要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或者向高等法院申請監管財產的任命;但循著這些法律程序需要以數月計,甚至多過一年時間。如果只申請《監護令》,每月可動用的財產只有$19,000。

「平安紙」則是一份文件去交代遺產分配,長者可以按自己的意願用不同種類的方法分配遺產,例如:現金、股票、物業等等。除了財產分配,「平安紙」也可以寫下後事的安排。「平安紙」的訂立方式相對簡單,平常只需要兩位見證人和律師參與。但如果長者曾經有任何腦部疾病,例如中風、認知障礙症等等,便可能需要醫生證明長者有精神行為能力去訂立一份「平安紙」,以減低未來「平安紙」受法律挑戰的風險。

承繼財產的爭拗自舊約聖經已經有記載,所以相關的安排要在長者還是神智清醒的時候好好安排為佳,能減少出現紛爭的機會。

黎智麟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調解信箱~家人對遺產分配因異議起爭端

問﹕

老爺最近患癌病去世,小姑在喪禮後整理財物時,發現抽屜裡有一張「平安紙」(遺囑),列明將大部分的房產交給自己,其他股票現金等平均配給各人。當她告知大伯和小叔時,他們認為此分配不公平,並聲言要追討。頃刻間,一家人就此遺囑起了指責和爭吵。怎麼辦?

答﹕

死亡並未有終止死者與親人之間獨特而個人化的情感關係,可是,在世的人卻往往直角地以遺產分配多寡來量化他們之間的親疏、地位和關係。金錢利益是衝突的最表層,接下來就是家庭傳統價值觀的量值,排資論輩的背後是身份的象徵,名份和地位是被受尊重的規格;受益人會以為遺產的份量等同死者對自己的愛有多少,甚或是等同死者對自己所付出之認同和肯定,每當期望與現實有落差,受益人會有一種被受傷害的感覺,因此便不服氣地提出異議,要為自己討回公道,肯定自我的價值。

遺產分配就如分餅的定律,餅的大小已經是固定的,至於份額大小應如何分配,表面是金錢利益的衝突,其實每位當事人的背後都有自己所執著的底線和限制。繼承糾紛(爭產)這種情況都屢見不鮮,被稱為爭議性承辦(contentious probate)。爭議的重點包括:(1)應否有繼承權和遺產的分配,例如遺囑的效力、遺產的範圍和數額、受益人的身份及繼承順序;(2)對於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不法或不當行為也常起爭端,例如侵吞遺產、錯誤分割遺產份額、拒絕接受受益人的資格。

爭產的家族成員,雖然可透過以民事訴訟方式訴諸法庭,不過官司的時間既長而且律師費也不菲,大興訴訟,難免傷和氣、損名聲。當事人何不先考慮透過調解和協商方式處理爭議糾紛,期望達成共同接受的協議。

調解是保密和自主的,沒有特定的法則,故此更能靈活地讓當事人彼此溝通,將遺產分配的份額、時間、妥協讓步的空間和可行性都逐一商討,研究尋求達至共同接受和可行的利益分配方案。也許最終未必是全數解決遺產分配問題,起碼剩餘下的爭議部分已經可以縮窄範圍,減輕訴訟對家族的傷害性和所花費的律師費用。

往者已矣,遺下給親人的餽贈,身後反卻成為他們的爭端,相信這斷不是死者原來的心意。與死者的關係已是定局無法挽回也無法修復,但與在世親人的關係還是可以有選擇,破壞是容易,修復卻是困難,受傷了就不易復元,一輩子都會留下傷痕。權衡利弊,若能以互諒互讓的態度去處理爭議,總比對簿公堂更為上策,這亦算是對死者的一點敬意,同時也讓自己在繃緊的糾纏中可以劃上一個句號。

平和
認可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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