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倫理的「四大支柱」

試想像一個簡單的情況:一位殺人如麻的囚犯患上了盲腸炎,需要外科手術治療。雖然社會上可能有意見認為積犯死有餘辜,但是醫生相信這個手術即使有創傷性,要割開病人的肚皮,也是要為病人最大好處著想。假若病人不同意做手術,又怎麼辦呢?

一般來說,醫生若參考了傳統的醫學倫理「四大支柱」,便應該可以作出最好的決定:

一、病人自主權(Autonomy):即是病人有權決定自己的治療方法。問題在於病人是否有足夠自決能力?有沒有足夠醫學資料作參考,讓病人作出最佳的選擇?此外,更有人認為醫生也應該擁有自主權,不須接受醫院或社會不合理的要求,更不受金錢或政治操控其醫治病人的方法。

二、對病人有益(Benevolence):就是所作的醫療決定對病人有益處,甚至應該是最少風險的益處。但往往由於各種外在因素,特別是在資源缺乏之下,可能只採納各方案當中最合成本效益的治療方案。

三、對病人無損(Non-maleficence):假若沒有對症下藥的治療方法,也盡量讓病情不要惡化。同樣要考慮,就是避免治療方法帶來的嚴重不良作用或後遺症。這方面的醫療損害不單是身體上的,也包括社會功能及正常的生活質素。

四、對社會公道(Justice):對患上同樣疾病的人要一視同仁,不能因為性別、宗教、職業及其他社會因素,甚至是親屬關係,而在治療方法上偏私或給予特別優待。不過在現實中,尤其是在私營醫療架構下,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確實有一定的影響力。

除了上述四大原則之外,也有人加上保障病人私隱(Confidentiality)、對病患者忠誠(Fidelity)及尊重(Respect),並在任何情況下保持醫學專業水平(Professionalism)。

上述各項原則,在實際執行的時候,未必容易全部達成;而且每個病人各有不同狀況,對每個原則的需要有輕重之分。例如上述的盲腸炎手術,雖然病人做「開刀」手術實在有損身體,但卻對其健康有益處。醫生不能因為時間安排或金錢利益,甚至是宗教道德理由,而拒絕替一位患盲腸炎的殺人積犯施救。假若病患者堅決拒絕手術,醫生理論上也不能動他分毫,除非出現緊急即時生命危險。假若病人因宗教原因拒絕輸血,也要盡量尊重。最後,若時間許可,也要給病人充足的解釋,並盡量得到其至親家屬同意。

雖然聖經沒有具體地指出各項醫學的倫理原則,但是有一些相關的經文可作參考。例如帖撒羅尼迦前書第四章11至12節:「又要立志過安靜的生活,辦自己的事,親手做工,正如我們從前吩咐你們的那樣,好使你們在外人面前行事端正,自己也不會有甚麼缺乏。」這與「自主權」(Autonomy)有關;舊約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的十誡: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別人的……,真是與「無損他人」(Non-maleficience)原則相同。此外,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31至46節也記載不少「對人有益」(Benevolence)行為:給飢餓者食物、口渴者水喝、客旅住宿……。至於「公義」(Justice)問題,聖經有關經文更多的是,如詩篇第三十七篇28節及第一百零六篇3節、彌迦書第六章8節、阿摩司書第五章24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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