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天說道 之 戰爭罪行審裁

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巴黎和會」上,曾經提議設立一個國際法庭,目的是審判犯了國際罪行的政治領袖。在1937年,國際聯盟在「日內瓦會議」協議一項公約,就是設立一國際法院審理國際恐怖主義行為;但因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批准而從未生效。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成立了兩個特設法庭,一個在德國的紐倫堡,另一個在日本東京,為了起訴那些犯了戰爭罪的「軸心國」領袖。1948年,「聯合國大會」確定,需要一個常設的國際法院來處理世界大戰後被起訴的暴行。直至1993到1994年,「聯合國安理會」才設立兩個特別法庭,分別處理南斯拉夫戰爭中軍隊暴行及盧旺達種族滅絕事件。此外,經多年籌備,於1998年在羅馬出現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這《羅馬規約》在2000年12月得到「聯合國大會」投票並獲得120個國家同意通過,21個國家棄權及7個國家反對(包括美國及中國)。基於這規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於2002年7月正式成立及運作,總部位於荷蘭的海牙,並在世界各地設有聯絡處。截至2002年3月,這法院共有123個成員國,但仍有42個國家沒有簽署締約。

這法院是一個(也是唯一)有管轄權起訴犯下種族滅絕、戰爭罪行、危害人類罪及侵略罪行的個人法庭。不過,這法院只在其他國家法院不願意或無法起訴罪犯時才行使其管轄權,故此是「最後的法院」。這法庭由18名法官組成及審理相關案件,用英語和法語進行訴訟;並且強調:

一、法庭的法官進行公平審訊;

二、設有獨立的檢察官辦公室;

三、被控訴者的權利會被確定;

四、受害者的聲音會被聆聽;

五、參與訴訟的受害者及證人會得到保護。

說起「最後的審判」(Last Judgment),不少宗教也提及。例如在基督教的聖經中,耶穌用「十個童女」、「三個僕人」及「綿羊和山羊」的比喻來預告,將來「人子必審判萬民」(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使徒保羅也有提及最終的「審判台」,對人的行為好壞作出賞罰判決(羅馬書第十四章10節及哥林多後書第五章10節)。

麥基恩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