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對於遺囑(俗稱「平安紙」)這份法律文件有一定認識。這份文件按訂立人指示,在其去世後,處理並分配其原有財產。很多人以為訂立一份遺囑需要律師,而事實上,訂立遺囑只需要由兩名見證人見證即可。話雖如此,在律師協助之下訂立的遺囑內容必定更清晰,可以減低日後出現爭議的機會。縱使是這樣,讀者仍然常常看到傳媒報道後人爭奪財產的事件。
有些時候,醫生會被要求為長者評估精神行為能力,看看他們是否有能力訂立一份穩妥及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由醫生測試一個人是否有精神行為能力去訂立遺囑,主要基於一個1870年的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患有妄想症的約翰·班克斯(John Banks)制定了一份遺囑,後來因為他的精神能力問題而被質疑。法院最終裁定,儘管約翰有精神病,他仍具有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來制定有效的遺囑。因為這個案例,普通法的法院普遍會使用以下幾個標準去衡量一本遺囑是否有效:
- 立遺囑人必須明白他們正在訂立遺囑及遺囑的意義。
- 立遺囑人必須知道他們正在處理的財產有多少。
- 立遺囑人必須理解哪些人可能合理地期望從他的遺囑中受益,並考慮是否包括或排除某些人。
- 立遺囑人不受任何精神障礙影響,包括該障礙扭曲其判斷力。
- 立遺囑人不得患有任何影響其做出合理分配遺產的決定能力的精神障礙或妄想。
上述最後兩點十分值得留意,因為即使一個人患有任何精神疾病,例如思覺失調等等。只要該疾病不會影響有關訂立遺囑的判斷力,那個人仍然可以訂立遺囑。
在長者中,有一些腦部疾病,例如中風、柏金遜和認知障礙症等等,都有機會影響一個人的判斷能力,從而增加遺囑被挑戰的機會。所以,在這些情況下,律師一般會建議長者到診所評估其精神行為能力。
黎智麟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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