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抑鬱 之 躁鬱症之分類

不少人以為「躁鬱症」(又稱「雙相情感障礙」)只有狂躁與憂鬱兩大類,若不是憂鬱,便是狂躁;但在精神醫學上的分類並不是這樣。根據最多專家採用的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躁鬱症」有下列類別:

一、壹型:「狂躁」(manic)發作至少一次,而且持續至少一星期。

二、貳型:「重度憂鬱」(major depressive)病徵發作至少一次,持續至少兩星期;病歷中要有至少一次「輕躁」(hypomanic)發作。假若日後出現「狂躁」發作,則須改為「壹型」。

三、循環(cyclothymic)型:多次「輕躁」及憂鬱發作,未必是輪流發作,持續至少兩年(兒童及青少年則為一年)。此外,病徵未符合上述「壹型」或「貳型」的分類定義。

上述的分類,除了有助診斷之外,在治療上也有不同的重要分別。要補充一點,壹型「躁鬱症」病歷上可以曾經有一次或多次「輕躁」或重度憂鬱發作。此外,若病徵不符合上述三種類別,例如每次發作時間短暫,或只有「輕躁」而沒有憂鬱發作情況,則屬於「其他指定或未指定的」類型。由此可見,診斷「躁鬱症」的時候,除了考慮病患者當時的情緒狀況嚴重程度之外,更要加上過往的病歷準確資料;否則容易誤診,尤其容易看成單純的憂鬱症。很多時候,由於這種精神障礙遺傳性相當高,家族的病史也是很有用的參考。可惜,目前尚未有任何病理檢查或生理指標能夠作為準確診斷之用。

有關「狂躁發作」,其病徵是情緒極度高漲、活動量明顯增加、通常伴隨衝動行為;情況維持至少一星期每一天大部分時間。至於「輕躁發作」,其病徵則較狂躁發作為輕,並且不會導致明顯嚴重的功能障礙。

有些病人因服食抗抑鬱藥(尤其是高劑量),會引致「輕躁」或「狂躁」發作,病徵與「躁鬱症」壹型或貳型相似,但一般不會把這情況歸類為躁鬱症,因為病患者大多在停藥後一個月內便回復正常。

最後,也有少部分病人由於腦部控制情緒部分受損(例如患愛滋病、中風、創傷等),出現「躁鬱症」病徵。這情況在診斷上應歸類為「繼發性」(secondary)躁鬱症,與上述多類別的「原發性」(primary)躁鬱症可分別出來。

麥基恩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