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醫療人員道德談A-Z (8)

場景十六﹕Consent(病人的同意權)

在一般的情況下,醫療人員必須獲得病人的同意,才能對一位成年病人進行檢驗和治療。現在要討論的場景,是當我們遇到一位失去心智能力因而無法表達有效同意的成年病人,我們可以在不確定病人是否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嗎?

(A) 倘若病人只是暫時失去心智能力,我們可以考慮把該治療押後,直至他恢復心智能力,到時便可以直接訊問病人是否同意。

(B) 倘若上述的做法不切實際,我們於下列情況下,可以在不確定病人是否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

(1)在某些法例容許下,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例如有關傳染病的條例,或者「精神健康條例」第III,IIIB,IV章授權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有關精神病的檢驗和治療。

(2)在危急的情況下,「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容許醫療人員可以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3)在非危急的情況下,我們要驗證一下病人是否擁有一位在「精神健康條例」下的法定監護人,後者可以代替病人同意或拒絕接受治療。

(4)在一般的其他情況下,「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授權醫療人員可以根據病人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的原則,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檢驗和治療。

(5)在帶有風險的治療,醫療人員可以採取進一步保障病人的做法,例如徵詢第二醫療意見、家屬意見、醫院道德委員會意見、醫學組織意見,甚至尋求法庭判決等。

(6)「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規定在沒有病人同意下進行絕育手術,必須獲得法庭批准。

(C)在下列情況下不可以進行治療 :

(1)病人在失去心智能力之前已明確表示不願接受某些治療,例如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或者耶和華見證人教徒的拒絕接受輸血等。

(2)「精神健康條例」第IVC章規定在沒有病人同意下,絕對不許在病人在生之時把他的器官捐贈給另一人。

張鴻堅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前青山醫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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