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文章說到,監護委員會批出黃婆婆的監護令之後,擁有黃婆婆的監護權的家人便可以動用她的現金去支付她入住院舍的一切費用。唯數年過去後,黃婆婆的現金已經慢慢耗盡。她的財產之中,有一所身體健康還好之時,用來自住的住宅。可是,礙於監護令的權限(每月提取金錢的上限為港幣20,000元),她的監護人不能變賣婆婆的住宅來支付她的生活費。
如果實在需要使用婆婆的財產來維持她的生活,便需要動用《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這部分的申請需要尋求律師協助,並且需要由兩位醫生證明,而且其中一位醫生必須是《醫院管理局條例》法例(第113章)所指定,具有專門經驗的醫生。這個申請要遞交到高等法院,讓法官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去妥善管理黃婆婆的財產。
當高等法院法官批出這個《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的申請之後,產業受託監管人便可以變賣黃婆婆的住宅,用來繼續支付她的生活開支。這個法律程序需要的時間最少數個月。
讀到這裡,讀者可能會問:「有沒有一些較簡單的程序可以使用,讓親人減少麻煩呢?」的確可以考慮趁長者神智清醒之時,預先寫下一份《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是一份文件去授權其他人,在有需要的時候,運用或處理授權人的財產。要留意,這一份文件必須在授權人精神狀況穩定的時候訂立,而且需要由一位醫生和一位律師見證下完成。這一份文件內的授權內容並不會立即生效,只會在授權人(例如長者)失去了精神行為能力的時候才有效力。舉例:當長者因各種原因而出現神志不清的情況,例如突然中風、昏迷等等,獲授權的人便可以行使這一份《持久授權書》,按照長者的意願去處理他的財產,例如支付生活費和醫藥費。
如果訂立了《持久授權書》,黃婆婆的家人便可以避免了這些冗長的申請程序和節省申請的費用。故此,長者可以考慮在健康的時候,訂立一份《持久授權書》,安排一個可靠的人去處理晚年的事情。
「要孝敬父母,使你在耶和華你神賜給你的土地上日子長久。」(出埃及記20:12)
黎智麟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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