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金齡 之 保護病人私隱?

有次診症,黃伯伯一開始便問:「為甚麼我的女兒打電話來詢問我正在服用甚麼藥,你們診所的職員不回答她呢?」

黃伯伯平常複診的時候,都是由太太陪伴。在他的病歷登記表上,又只有黃伯伯和他太太的電話號碼,而他女兒的電話號碼從來沒有出現在紀錄之中。為了避免病人的資料向外洩露,職員一般的做法就是不回答這類查詢。

我回答:「黃伯伯,我很高興您提出這個問題,讓我們有機會解釋我們必須保護您的私隱的原因。在我們不能確認對方身份的情況下,即使對方聲稱是您的親屬,我們也不能發放您的醫療紀錄給對方,包括您正在服用的藥物名稱、診斷結果,或者任何與您的健康狀況相關的資料。」

黃伯伯繼續問:「為甚麼要這麼嚴格執行這些規矩呢?」

「診症的時候,醫生需要知道病人相關的症狀和詳細資料。這些資訊可以幫助醫生為病人診症,以及使用適當的治療治理病人。基於醫生與病人之間的信任,病人願意將他個人較為敏感的資訊告訴醫生,讓醫生更有效地幫助他們治病。假若,病人因為擔心個人資料被洩露而隱瞞某些敏感的病歷和症狀的話,醫生便有機會作出錯誤的判斷,影響病人。故此,病人的私隱必須保密。」我回答說。

精靈的黃伯伯繼續問:「原來是這樣。醫生,但是我有些時候看你的專欄文章,也看見你提及你的病人的狀況,這樣不是揭露病人私隱嗎?」

「哈哈!感謝你支持我的專欄。其實專欄裡的病例都不是真實的病人,這些故事主角的年齡、背景、姓氏和病情都是經過修改。這種做法是為了對公眾進行健康教育之同時,沒有機會讓任何人猜測到病例的真實身份。」我笑著回答他。

黃伯伯離開診所之前,我請護士讓伯伯簽署同意書及留下他女兒的電話號碼,授權我們,若他的女兒以此電話號碼致電本診所查詢他的診治情況,我們可以告訴她。

「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起立;要尊敬老年人,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利未記19:32《環球聖經譯本》)

黎智麟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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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法、理、情」之 女兒病情的私隱權

根據香港的法律,成年人是指年滿18歲的人,換言之,未滿18歲的就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通常會有父母作為其監護人,行使父母權利及權能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在普通法內已羅列了不同種類的父母權利及權能,當中包括同意讓子女接受醫療的權利。一般來說,父母是有權知悉及獲取未成年子女的醫療健康記錄,並對其子女進行醫療程序給予同意。

不過,近年來社會對個人私隱保障漸漸重視,不少年輕人開始爭取自己的權益,再加上他們已步入青春期時,身體及生理上經歷不少的改變,並對性産生好奇,故此,他們不願意向父母透露自己的事情。

談到性,特別是在中國人的社會,是一個禁忌,很少人會願意公開地談論,在家中父母也忌諱與子女討論有關性的話題。隨著網絡的發達,年青人更容易接觸到不少的色情網站和交友程式,要知曉有關對性的知識,年輕人很自然會從社交媒體中得知。相信讀者對年輕人進行裸聊及援交等事例並不陌生。

阿美的案件,相信她不願意將自己個人的病情及醫療紀錄,包括其查詢關於避孕和性病傳染的問題向父母透露,原因可能是認為個人已有足夠的成熟程度來處理自己的事情;另外,她或許害怕父母當知悉事件後向她多囉嗦。雖然這樣,阿美總算正確地選擇了向專業的醫生尋求協助,而不是其他非正式的渠道。

至於未成年人是否可在父母不在場的情況下給予同意接受醫療的權利,甚或拒絕向父母披露其醫療紀錄?根據英國古拉克一案的驗證準則(Gillick competence),這要視乎該未成年人的成熟和理解程度,並是否有能力就其決定的好處和壞處作出合理的評估。

無論如何,陳醫生和何醫生的決定是正確的,好讓阿美和她的媽媽平心靜氣地坐下來好好傾談,相信坦誠溝通總比隱瞞猜疑好。

從前你們是暗昧的,但如今在主面是光明的,行事為人就當像光明的子女。 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以弗所書58-9

蔡培偉律師
「醫、、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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