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與患精神病的配偶離婚嗎?

在申請離婚過程中,通常會要求離婚的配偶解釋為何必須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程序比較簡單,但若某一方反對的話,法庭大多要求有非常合情理的理由。若果配偶患有嚴重精神疾病,導致破碎夫妻關係,這可以成為申請離婚的理由。從法律上,則有兩個有關的程序:

(一) 以精神病為離婚理由:一般原則是要證明配偶的精神病帶來的行為,對夫妻關係有不合理傷害,例如身體或精神虐待、暴力、濫藥等,導致婚姻破裂而且不能挽回。在有些法律地區,設有醫療保障患病者,需要申請人在結婚後,證明配偶因精神病而必須長時間(例如連續24個月)住院醫治,方能以此理由離婚。

(二) 以精神病理由申請婚姻無效:申請者可向法庭要求宣判,由於配偶的精神病,實在不應該在當時結婚,或實質上是一種騙婚。此外,若證實精神或身體狀況導致沒有真正的性交行為,婚後從來未能完婚,也可當作沒有正式結婚。但這理由通常有一段時限,例如某些地區指名在結婚一年以內,方能有效;也有些地方要求有具體證據指出患病的配偶,在結婚時的精神狀態,未能有心智能力自願同意結婚或明白結婚的意思。

此外,在處理與有精神病配偶離婚的手續上,也出現特別需要處理事項:

(一) 法律保障殘疾人士:雖然精神病人不能阻止配偶申請離婚,但患病者的精神狀況也許需要額外的保障。通常若精神狀況仍然未能有心智能力作出清楚的決定,法庭會安排一位監護人代表病人,去保障這種殘疾人士的有關權益。

(二) 法律也保障家人需要:由於有些精神病人作出(但並不常見)傷害配偶及家人的行為,因此在申請離婚以後,法庭也會採取一些行動,去保障配偶及子女免受傷害。

(三) 公平的家產分配:假若患有精神病的配偶因病未能工作或找到工作,可能會得到較多的贍養費;但若果病人的精神狀況導致離婚,那健康的配偶則可能有較高的贍養費。

(四) 子女照顧:父母無論有沒有精神病,都不能放棄照顧子女的責任。雖然患上精神病,或者會有額外困難撫養子女,但法庭一般更著重其他重要因素,包括子女年齡及需要,子女與父親或母親的各自關係,精神病人及其配偶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情況(特別是有沒有虐兒的行為記錄),子女之間及與其他家庭成員的相互關係等等。通常愈嚴重的精神疾病,愈難取得子女的撫養權,但最重要的決定還是有關子女的最佳利益。

雖然不同宗教有不同的規例,但大多數都不鼓勵離婚,反而強調維繫婚姻的重要性。在新約聖經馬太福音,有些人以舊約傳統離婚理由考驗耶穌可否離婚,耶穌卻非常有智慧地回答:「造物者從起初造人的時候,就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些話你們沒有念過嗎?這樣,他們不再是兩個人,而是一體的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章4-9節〉但由於現實上婚姻破裂很難完全避免,特別是出現了第三者的時候。因此,很多教會的態度是:容許有條件離婚,互相(及對子女)有所保障,總比不受管制地拋棄配偶為佳。

麥基恩醫生

基督教調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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