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婆婆是一位80歲的老年人,因為一次嚴重的缺血性中風而導致神智不清。經過一輪搶救之後,她甦醒過來;但未能照顧自己,所以必須安排她入住院舍。由於黃婆婆沒有持久授權書,所以家人不能動用她的財產去安排照顧她的事宜。因此,社工提出幫黃婆婆申請監護令。
申請監護令旨在通過監護委員會介入,為需要協助的人指定一位監護人。監護人將依法例獲得權力,代表那些在住宿選擇、醫療和牙科保健等重要生活決策上,因精神健康問題或智力限制而無法自主決策的當事人做決定。此外,監護人還能夠管理當事人一定限額的財務,目前規定每月上限為港幣20,000元。
在甚麼狀況下可以申請監護令?申請監護令的人士通常涵蓋四類特定的障礙:
一、患有癡呆症、腦退化或嚴重認知障礙的個人,他們因為這些疾病而在決策能力上有嚴重限制。
二、智障人士,其智力限制影響了自我管理和處理生活事務的能力。
三、精神疾病患者,其健康狀況妨礙了自身在個人事務上的決策和判斷力。
四、因為意外或疾病(如中風)導致腦部受創,進而影響生活決策能力的人。
監護人一般是病人的親屬,但如果監護委員會認為親屬未能適當地照顧當事人,或家人之間有紛爭,而且不符合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便會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作為監護人。
根據黃婆婆的情況,監護令將由家人提出,再由兩位醫生評估病人的精神狀況。這幾份表格將會遞上監護委員會審核,而由於批核的時間稍長(平均時間需要約九個月至一年),所以這段時間之內,家人必須動用自己的金錢去為黃婆婆支付入住院舍的費用。數年過後,黃婆婆的現金慢慢耗盡,家人想變賣黃婆婆的住宅去支付院舍的住宿費及雜費。可是,原來他們沒有這個權限……(待續)
「要孝敬父母,使你在耶和華你神賜給你的土地上日子長久。」(出埃及記20:12)
黎智麟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