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景六﹕Advertising Dr’s Special Competence(醫生為自己的專長賣告白)
「醫生在電話公司黃頁或醫生名錄內為自己的專長賣告白,可以嗎?」
(1)這問題可以在醫務委員會出版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內得到答案。
(2)在電話公司的黃頁裡﹕醫生只可以上載他是某專科的專科醫生,以及其他被醫務委員會批准的可引述資歷和職銜,而其他的特殊專長不應出現。
(3)在醫務委員會批准的醫生名錄裡﹕醫生可上載他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程序及手術和收費範圍,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只可列出醫生曾接受適當訓練或其專長的項目;
(b)醫療程序及手術的名稱必須以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所發表的有關名單為準;
(c)不可誇大失實;
(d)不可貶低其他同業。
場景七﹕Advocate(請病人作你的代言人)
「若醫療人員意欲推動一項有關醫療衞生的社會或政治運動,請求他的一位病人協助做代言人,這做法符合醫療道德嗎?」
若這事出於良好動機,原無不合,但應注意下面兩㸃:
(1)病人一般容易受醫療人員的影響。因此,我們必須要弄清楚,他是否完全明白自己所支持的是甚麼,以及完全出於自願。
(2)病人的私隱被暴露所帶來的影響。
場景八﹕Bequest from a Patient(接受病人的遺產)
(1)「病人臨終時說要把部分遺產贈與醫療人員,應該接受嗎?」
不應接受,因為醫療人員有濫用治療關係之嫌。一個較好的提議是,建議病人把遺產贈給慈善團體、公眾機關、信托基金等等。
(2)「倘若醫療人員是在病人死後才得知此事,那情況又當如何?」
倘若醫療人員是在病人死後才得知此事,醫療人員在病人生前並無機會作出回應。由於所有安排已成定局,醫療人員接受遺產應無道德問題。
張鴻堅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
前青山醫院院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