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一個患有嚴重病態嫉妒的丈夫,在毫無證據之下,只因妄想妻子另有情人而給他帶上「綠帽」,憤怒之餘亂刀把妻子殺死。假若他能接受治療而復元,相信會後悔莫及。但此刻應該如何審判他?
答﹕
一般法庭定罪的原則,是根據犯罪行為(actus reus)及犯罪動機(mens reus),但在精神病人犯法方面,他們雖有行為,但動機往往不合常理令人奇怪,正如上述的例案。
1843年6月20日,英國人「麥克諾頓」Daniel McNaughton在倫敦「國會大道」(Parliament Street)上,當著人群面前,向當時英國首相保守黨的貝爾爵士的私人秘書(兇手以為他是首相)背後開槍,警方即時將他制服。傷者五日後逝世,故他被控刻意謀殺,同時被發掘出非常複雜的精神病歷。McNauhgton生長於格拉斯哥,在案發至少18個月前,他感覺有一個陰謀要對付他。他深信天主教會及保守黨已經派遣一些間諜對付他,於是報警求助但沒有果效。
在偵查期間,他詳細解釋有些神秘人物跟蹤自己到了法國、蘇格蘭及其他地方,又誣捏他犯了自己肯定沒有犯過的罪案,甚至想要謀殺他。因此他歸咎問題出在保守黨,於是決意作出謀殺首相的計劃。
當法庭審訊時,所有專家證人都確認他犯罪時精神錯亂,受著妄想影響而犯罪。經過控辯雙方爭論及引用各種法律例證,終於判決McNaughton為「精神失常」(Insanity)。雖然謀殺罪名不成立,他卻被送進精神病院終身監禁,並於52歲時死於獄中,但此事引起大眾,甚至當時的維多利亞女王不悅,要求詳細演繹此案的精神。
經過一法官專責小組討論,結果制定了「麥克諾敦法則」(McNaughton’s rule)及其重點:
(一)除非有明顯相反證據,每個人都被假設精神正常及有能力對自己行為負責;
(二)假若精神失常的犯人真正知道自己做甚麼,也應判作有罪而受罰;
(三)若以精神失常來作辯護,必須證明犯人確實不知道犯罪性質及其後果;
(四)即使妄想真正存在,犯人也要為妄想下的環境及有關事情負責;
(五)最終應該由陪審團裁決是否精神失常。
雖然這法則保障精神病患者避免了收監或死刑的判決,但通常也要強制進入關閉式的醫院接受治療。在沒有死刑的國家,醫院治療的時間往往會比謀殺判監的時間長。被判長期監禁的囚犯若表現良好,將會得到提早釋放,但一般被判進醫院治療的病人,卻沒有這種優惠。此外,在精神醫學上,妄想的病徵有多種程度,未必是完全沒有理性;況且有時候很難絕對準確界定在犯案那一刻,行兇者的精神狀況真的神智失常。因此,在不少國家,這法則也愈來愈少被引用了,反而較多用「減責」(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才申訴,將控罪改為「誤殺」(manslaughter)。在聖經新約,耶穌曾經說過:「健康的人不需要醫生,有病的人才需要。」〈馬太福音9﹕12〉
麥基恩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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