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營醫院工作多年,見盡不同背景的病人,當中少不免會遇到有黑社會背景和濫藥的求診者。印象深刻的是,有位男病人在覆診時曾很霸氣地說,他有了我們精神科的覆診記錄,若果在街上與人發生衝突,打傷人都會無事。「我可以辯稱,因為自己精神病復發,故不知道當時的行為,又不能自我控制,才導致行為有異常人。」我當時沒有時間詳細糾正他的謬誤,只是簡單地告訴他,法庭會仔細審視所有證據,不會輕易相信「我有精神病和我甚麼都不知道」的抗辯理由。
刑事責任與被告案發時的精神狀態,經常是法庭上控辯雙方的激烈爭論議題。最近城中有法庭審判的報道,正是一個好例子:有被告報稱自己當時因為在家中飲了酒,然後在商場遇到政見不同的群眾,自己不知道為何原因,失控地咬掉一人耳朶,並用刀襲擊其他人,事後腦海只是一片空白。精神科醫生在庭上作供,指被告是患有「病態酒精醺醉症」(pathological drunkenness),但最後他也被裁定罪名成立。這個富有爭議性的斷症,我沒有時間在此多講。但是,神志不清或是行為超乎常態,在今天「有圖有真相」的年代,不難找到錄影片段作客觀證據。更重要的一點是,即使當事人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被告在整體上仍有責任,因為,以普通常識去判斷,被告理應知道喝酒之後,自我控制能力會下降,所以「借酒行兇」,有些國家會相反地加重刑罰。
至於以事發時「精神病發」作為辯解的理由,往往庭上的爭辯便放在「犯罪意圖」(mens rea/guilty intent)的議題上。其實,要接納這理由的門檻是相當高的,令法官或陪審團完全相信並非容易。例如,雖然被告患有嚴重的被害妄想,若他的其他思維還有分寸,卻以暴力去解決問題,而導致他人受傷,他仍有可能需要負上刑責的,因為他可以有其他選擇去處理自己所想像的受害遭遇,更何況有理由相信,他當時是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
此時,我還告訴那位病人一個重要的法律知識:「以精神紊亂為理由而判無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其實會被判入小欖精神科中心,接受無限期的拘留治療。若然罪名成立的話,但被告也有嚴重精神病,法庭可以判他一個有期的「醫院令」(hospital order),不過這個刑期不像普通刑期,是不會扣減三分一的假期。那病人聽了之後,不發一言,取了藥單便飛奔離去。
「人若不控制自己的心,就像沒有城牆,毀壞了的城一樣。」〈箴言25﹕28〉
鍾維壽醫生
精神科專科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