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醫學」倫理 之 自決能力與監護法令

「陳先生是一個長期精神分裂症患者,他因為腸道窒徵狀進入醫院外科病房,他堅信自己的腸臟是因為天主美好的安排下,而停止運作,斷言拒絕手術治療的建議。外科醫生遂諮詢精神科醫生意見,處理病者不同意進行手術,這個決定的合理性。」

思覺失調患者間有身體疾病時,拒絕醫生建議進行的各種治療方案。有需要為患者作詳細測試,評估有沒有自決能力,透過有效自決過程的5步曲的檢測,探討病者自決能力是否有損。並非所有思覺失調患者都缺乏自決能力,經過解釋勸導後,他/她們是可以掌握醫療方案的利弊,為自身作出有效的自決。以上出現的道德困境,是一個沒有自決能力的患者,拒絕從其最佳利益出發,甚至是拯救其生命的醫療方案。

不同國家與地區同樣都有合乎法理的安排,讓相關的醫療方案能夠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香港《精神健康條例》在香港法律第136章第IV B部和第IV C部規定可為缺乏自決能力病者安排合適監護人,或在沒有合法授權監護人的情況,有關醫療機構可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同意對該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治療。此外,病者在一些國家地區,可以在有充份自決能力期間,簽訂預設醫療指示,同意進行將來的治療。這一系列法律舉措都是保護没有精神行為能力者能夠接受有效醫療,保障身體健康。

使用強迫手段或隱瞞手法去進行治療,有一定道德倫理問題和是非人道的。強制治療往往都會破壞醫者與病者互信關係,也打擊病者為自己身心健康負上責任的動力,長遠出現治療依從性的問題。精神病患者的自決能力往往會被當時精神狀態影響,如抑鬱症患者會低估治療效用,躁狂症患者因缺乏病識感而逃避治療。要克服道德困境,有需要讓病者透徹了解治療方案,多作心理教育工作,也多了解病者及其照顧者的關注及個人價值取向,建構可行的共識。及時為患者進行促進身體健康的醫療方案,改善精神病患者整體比較正常人口偏低的存活率。

盧德臨醫生
前葵涌醫院院長

「精神醫學」倫理 之 自決能力與強制治療

「一位年輕母親有很奇怪的想法──她相信丈夫計劃偷走她的初生嬰兒,所以和丈夫有很大的爭執,甚至提出要和嬰兒同歸於盡。她斷然拒絕醫生建議的住院治療,而她的丈夫也希望獨力在家中照顧她。」

自決能力取決於自身能否按照自我價值和信念,作出合宜決定,不被內在的限制(如妄想思維)或外在壓力(如威脅、壓迫)等因素影响。有效的自決一般需要滿足決定過程中的五個步驟,這五步曲包括:全面掌握有關決定的資訊;吸收、記憶及回應有關資訊;明白這個決定是與自身的健康有關的;也理解這決定對自身的健康後果和對將來的影響;並能合宜地溝通按照對事實的理解,和自身意願而作的決定。自決能力可以就不同精神病患情況,長期或短暫受損。遇到自決能力受損,醫者有需要爭取有效治療並幫助病者儘早恢復自決能力。

上述的母親因為妊娠期出現的偏執妄想,產生了傷害自己和他人(嬰兒)的思维。明顯地喪失了自決能力,也對丈夫和嬰兒的照顧需要產生困難。如能及早接受介入治療,她的偏執妄想症,如其他類似情況,包括嚴重抑鬱症、躁鬱症和思覺失調等,都可以透過藥物治療後痊愈,早日恢復自決能力,重回照顧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

強制治療是違反尊重病者自決原則的極端例子,因為病者在强制治療期間損失個人自由,所以有需要設下更高的啓動標準。不同國家地區都有為強制治療設限,一般包括:需要有可被診斷的精神病患;有傷害自己的意圖及/或缺乏自我照顧的能力,和對他人構成危險。香港《精神健康條例》在香港法律第136章第III部31-32條中,對強制治療有嚴謹的要求,為平衡公眾利益和病者接受治療的權利,提供很現實的保障。為了減少強制住院帶來的不良影響,香港今天收容強制治療的精神科觀察病房內,對能保證儘早啓動有效治療,安排接受探訪和對外溝通,保障私隱和有限度的院內自由活動等,作了很大的改進,加強病者接受治療的信心。案例中的嬰兒如何獲得合適的基本照顧,和如何能與患病母親在治療期間保持相互接連關係,也是解決以上道德困境可行方案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盧德臨醫生
前葵涌醫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