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法、理、情」之 女兒病情的私隱權

根據香港的法律,成年人是指年滿18歲的人,換言之,未滿18歲的就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通常會有父母作為其監護人,行使父母權利及權能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在普通法內已羅列了不同種類的父母權利及權能,當中包括同意讓子女接受醫療的權利。一般來說,父母是有權知悉及獲取未成年子女的醫療健康記錄,並對其子女進行醫療程序給予同意。

不過,近年來社會對個人私隱保障漸漸重視,不少年輕人開始爭取自己的權益,再加上他們已步入青春期時,身體及生理上經歷不少的改變,並對性産生好奇,故此,他們不願意向父母透露自己的事情。

談到性,特別是在中國人的社會,是一個禁忌,很少人會願意公開地談論,在家中父母也忌諱與子女討論有關性的話題。隨著網絡的發達,年青人更容易接觸到不少的色情網站和交友程式,要知曉有關對性的知識,年輕人很自然會從社交媒體中得知。相信讀者對年輕人進行裸聊及援交等事例並不陌生。

阿美的案件,相信她不願意將自己個人的病情及醫療紀錄,包括其查詢關於避孕和性病傳染的問題向父母透露,原因可能是認為個人已有足夠的成熟程度來處理自己的事情;另外,她或許害怕父母當知悉事件後向她多囉嗦。雖然這樣,阿美總算正確地選擇了向專業的醫生尋求協助,而不是其他非正式的渠道。

至於未成年人是否可在父母不在場的情況下給予同意接受醫療的權利,甚或拒絕向父母披露其醫療紀錄?根據英國古拉克一案的驗證準則(Gillick competence),這要視乎該未成年人的成熟和理解程度,並是否有能力就其決定的好處和壞處作出合理的評估。

無論如何,陳醫生和何醫生的決定是正確的,好讓阿美和她的媽媽平心靜氣地坐下來好好傾談,相信坦誠溝通總比隱瞞猜疑好。

從前你們是暗昧的,但如今在主面是光明的,行事為人就當像光明的子女。 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以弗所書58-9

蔡培偉律師
「醫、、理、情」

20190Feb_19_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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